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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者在超市買了4個磁性枕,使用後卻發現根本不像產品說明中所寫的那樣能『治療頭痛、失眠,消除疲勞』,消費者遂認為超市已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要求其退貨並賠款。經兩審審理,日前,市一中院認為上述磁性枕虛假宣傳,已構成欺詐行為,超市方對該產品未盡嚴格審查義務,應承擔責任,由此判決支持了消費者訴求。
市民劉某於去年4月15日在和平區一家大型超市花596元買了4個健康磁性枕,該產品說明中注明:『健康磁性枕,采用28顆100高斯單面雙級醫用磁石,讓大腦迅速消除疲勞,輔助治療頭痛、失眠等病癥,有效預防頸椎病的發生,提高睡眠質量。』劉某購買後使用數次,卻沒有感覺到迅速消除疲勞和改善睡眠的功效,劉某由此認為,該產品根本不是醫療產品,更不是保健用品,超市以虛假的說明欺騙消費者購買,已構成欺詐,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貨並賠償596元。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在被告超市提供的醫療器械產品生產制造認可表產品適應范圍一欄中,對該產品的介紹為:對頭痛、頭暈、失眠等有一定的理療保健作用。綜合上述事實及相關法律,一審法院支持了劉某訴求,判決被告超市將原告劉某購買的4個健康磁性枕予以退貨,並賠償劉某596元。宣判後,被告超市不服,提起上訴。該超市認為,劉某為職業打假者,其以用別人名字購物,自己為代理人的方式,與人串通,所以劉某並非真實的『消費者』,不應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超市方銷售的健康磁性枕說明書中稱,該枕有輔助治療頭痛、失眠等病癥的功效,且能有效預防頸椎病的發生,這一說明並非該產品制造認可表確認的『對頭痛、頭暈、失眠等有一定的理療保健作用』。綜上,可以認定該產品誇大功效,屬虛假宣傳,已構成欺詐行為,且超市方對該產品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劉某在該超市購買產品用於親屬使用,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系適格的消費者主體。超市方對所提上訴理由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故該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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