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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項獨立的罪名,首現於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單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修訂時予以吸收。然而,自從這個罪名正式出現的那一刻起,20年來不僅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不斷,而且在社會公眾中備受質疑,人們普遍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淪為腐敗分子的『救生圈』、『護身符』和『免死牌』。
應當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目前的5年提高到10年,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充分聽取民意並積極回應民意的具體行動,必將受到廣大公眾的歡迎和肯定。不過,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雖然符合民意訴求方向,但仍難以消除公眾質疑。
中國將對《刑法》進行新一輪修改,22日再次提請立法機關審議的法律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貪污賄賂、利用計算機犯罪等行為的懲處力度。法律草案首次給國家公職人員的親朋好友利用關系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定罪』,這一行為最高將被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草案還加大了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懲處力度,將最高判刑期限由五年增加到十年 …… 【點擊觀看全文】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提高刑期難消質疑 |
此次提刑,表現了國家加大懲治腐敗力度的決心,順應了民意。坊間即便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師出無名』的觀點,也同樣支持嚴懲此類犯罪行為,只是角度不同罷了。而公眾對於貪污腐敗分子深惡痛絕,對於加大嚴懲力度呼聲很高,因此此次提刑,立法機關正是考慮到了打擊腐敗的力度以及民心走向…… 【點擊觀看全文】
對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的『來源』問題,有人認為查不清就是合法的,對持有查不清的財產定罪就是『有罪推定』,而大多數懲治貪污受賄罪的檢察官、法官,乃至辯護人的律師,都認為『巨額財產基本上就是受賄和貪污所得』,事實到底如何?缺乏統計和數據分析,更缺乏跟蹤調查研究,導致行為性質和後果的認識乃至治理時的研判失之於偏頗。因此,在不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情況下,提高刑期到15年或20年是完全有必要的…… 【點擊觀看全文】
不能讓貪官從『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中獲益 |
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隱瞞其貪污行為或者是受賄行為,拒不講明財產來源,即使涉案金額高達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其最高刑罰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貪官的一道『免死牌』,與我國反腐精神不符…… 【點擊觀看全文】
在當前公布的腐敗案件中,有相當多的腐敗分子不約而同地得了『健忘癥』,對貪污受賄的不義之財想不起來、說不明白,最終戴上一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罪名。這個罪名好像一個筐,將腐敗所得分出一塊裝起,甚至遠遠超過其他犯罪所得,使得其他犯罪的量刑相應減輕。即使數罪並罰,並入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輕若鴻毛,沒有多少分量,實際上為腐敗者建立了一幢『避難所』,無法及時有效地打擊腐敗…… 【點擊觀看全文】
2008年9月,正義網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60%的受調查者『認為最高判10年還太輕,死刑都不為過』。爭論還延伸至是否該取消這一罪名。一種觀點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該予以取消,直接納入受賄罪或貪污罪;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罪名可不取消,但應該加重量刑,直至死刑。二者共同之處則在於,均認為應加重對貪官的懲處力度…… 【點擊觀看全文】
如何對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法律界認為受制於兩個問題,一是該不該『疑罪從有』,二是能不能『舉證倒置』。筆者以為,這兩點,其實根本不存在問題。因此而遲遲不修改相關條文,不但杞人懮天,還在一定程度上貽誤了反腐事業…… 【點擊觀看全文】
要轉變觀念,要意識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突破口』作用,要力圖將查處這一犯罪的行動『前置』,不能僅限於在查處其他犯罪案件中起『兜底』作用。而且,對於這一犯罪規定的懲罰作用,不能期望過大,渴望『畢其功於一役』,還要考慮建立和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特別是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登記制度的規定應該進一步強化、完善…… 【點擊觀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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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支持!!!來源不明怎麼發現?怎麼查?要有措施,要有力度。隻立法不夠,要加強檢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