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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事件
突如其來的80元開瓶費
前日晚上,孫先生在和平區某酒店餐廳請幾位朋友吃飯。席間,孫先生拿出一瓶自帶白酒,要與朋友們品嘗。服務員稱,酒店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如果想喝,必須交納酒水價格的40%作為開瓶費。孫先生和朋友們堅持喝自帶的酒。飯後結賬時,孫先生發現多出了80元錢?酒店方解釋說,這80元錢是開瓶費。孫先生認為,這開瓶費收得不合理。
開瓶費是酒店的規定
記者向該酒店了解『開瓶費』事件時,該酒店的一名經理表示,他們酒店確實收取了80元的開瓶費。不過,是經過消費者孫先生同意的。收取開瓶費是酒店的規定,開瓶費一般按酒店酒水價格的40%收取。隨後,記者走訪了本市的其他酒樓和飯店,發現開瓶費收多少,都是酒店自定的,一般是按酒店酒水價格的20%—40%收取。而在酒店的菜單裡,大多沒有標注開瓶費。一家飯店的負責人表示,之所以收開瓶費是想推動酒店自身的酒水銷售,因為酒店的利潤除來自菜餚外,更多的來自酒水。
管理部門
開瓶費不在物價監管內
酒店收取開瓶費的價格是否合法呢?是否過高?物價局物價處的工作人員表示,開瓶費不在物價監管的范圍之內,由消費者和商家自願協商確定。市消協的工作人員則表示,開瓶費是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項目,是否收取開瓶費是由市場調節的。法律並沒有禁止商家收取開瓶費,因此飯店並不違法。但飯店收取開瓶費時,應當事先履行告知義務,並和消費者達成協議。另外,開瓶費的數額也應合理設定,考慮消費者的感受。
律師觀點
開瓶費實屬霸王條款
同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婁航表示,從法律規定來看,『開瓶費』存在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收取開瓶費是飯店自行規定的,是對自身經營利益的維護和對消費者權利的限制,實屬霸王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部分也規定,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無效。飯店自定標准收取『開瓶費』,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涉嫌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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