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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給自己買了三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因其在工作中將大腿摔折,遂找到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卻以『同一險種只能購買兩份保險,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為由拒賠。雙方由此成訟。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在雙方建立保險關系時,保險公司並沒有以明確的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林某說明該免責條款,所以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該男子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3萬元。
2006年3月17日,本市薊縣農民林某委托他人在一家保險公司的西青營業部和紅橋業務部買了三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份保單交保費200元,每份保險的理賠范圍為人身傷害保險金額6萬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1萬元。2007年1月18日,林某在本市軍糧城裝卸貨物時不慎從四米高的汽車上掉下來,造成左大腿骨折,花去醫療費3.8萬餘元。事發後,林某找到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3萬元,遭拒賠。為此,林某提起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當庭辯稱,首先,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同一險種只能購買兩份保險,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其次,原告醫藥費中合理的部分即在醫保范圍內予以賠付,不合理的不予賠付。
根據以上事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是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關於被告方『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同一險種只能購買2份保險,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辯解意見,當庭被告方沒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證據證明其明確向原告方說明該條款,另外,原告方在購買第三份該保險時亦已成交,即證明雙方保險關系的成立,故被告方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關於被告方的第二點辯解意見:『原告醫藥費中合理的部分即在醫保范圍內予以賠付,不合理的不予賠付』,法院認為,被告方當庭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保險合同的賠付范圍,故該辯解意見不成立。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關於本案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法官進一步解釋說,雖然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使用手冊中有『同一被保險人注冊同一種保險卡最高以2份為限,超過部分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但該條款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性條款,從原、被告雙方保險關系建立的形式要件看,雙方的交易完成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保險公司當庭所出示的保險使用手冊亦是在互聯網上下載的,這就說明了保險公司在雙方建立保險關系時,並沒有以明確的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林某說明『同一被保險人注冊同一種保險卡最高以2份為限,超過部分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的約定,而作為該免責條款的適用,在《保險法》第18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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