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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調查報告現身
『6·15』九江大橋斷橋事故發生後,九江大橋業主將肇事船東楊雄告上法庭,索賠損失的6個月的過橋費2558萬元。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官宣讀了一份由省安監局作出的『秘密』調查報告,該報告認定是船撞橋的單方責任事故。昨日,廣州市人大代表、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該『秘密』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案件的主要證據。
報告成為審理主要證據
被告方質疑其法律效力
昨日,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向記者透露,在九江大橋斷橋案的審理過程中,曾經當庭宣讀過一份『秘密』報告,這份報告可以作為案件審理的主要證據。
記者了解到,事故發生後,廣東省安監局經過調查,形成了一份事故調查報告,但該報告未向媒體公布。因本案審理需要,海事法院向省安監局調取了這份證據。法官稱這份證據屬於『秘密』級別,不適合將其交給原被告雙方,但為了審理需要,就在庭上宣讀了報告中與本案有關的部分。這份文號為『粵安監2008330號』的調查報告稱,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屬於船撞橋造成的單方責任事故。南桂機035號船舶船長在能見度低的天氣下,未保持正常瞭望,盲目冒險全速前進。
報告認定斷橋為生產安全事故
為此,被告方楊雄致函廣東省安監局要求撤銷『6·15事故』秘密調查報告。楊雄在函件中稱,根據相關規定,廣東省安監局並非海事管理機構,無權對此類內河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因此該調查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昨日還獲悉,近日楊雄收到了廣東省安監局的《復函》。《復函》說,九江大橋斷橋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時,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務公司經營的『南桂機035』輪由高明裝沙開往順德過程中,325國道九江大橋也是正處於運營狀態,而導致『南桂機035』錯判航標燈的九江大橋擴建工程也在施工中。因此,涉及事故的有關方面都處於生產經營行為過程中,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該事故對廣東省重要交通乾道造成了破壞,其成因、破壞和影響超出《內核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調整范圍,應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規。
楊雄針對廣東省安監局的《復函》,又寫了一份《回函》給廣東省安監局。並表示,即使廣東省安監局有權調查,也應將調查清楚的基本事實和報告內容進行披露,沒有理由將報告定為『秘密文件』,不向社會公布。
『秘密』調查報告已上報
在省安監局給楊雄的《復函》中提到,廣東省政府依法組織了由廣東省安監局為組長單位的九江大橋斷橋事故省政府調查組。事故調查組依法依規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包括組織國內專家進行論證,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上報省政府。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以及調查程序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復函》還說,該調查報告是否為法院采信屬於法院審案權限。
廣州海事法院的院長羅國華說,一般情況下,鑒定報告應該向當事人公開,向社會公開。但這個事故的鑒定報告是政府部門作出的,要征求政府部門的同意纔能將其公開。
因九江大橋船舶肇事案的責任人目前已經移送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廣州海事法院日前作出中止審理九江大橋民事索賠案的裁定。羅國華說,待刑事案件判決後,希望能盡快恢復審理。
九江大橋斷橋索賠案進程
去年12月5日,九江大橋斷橋案在廣州海事法院第一次開庭,原告九江大橋的業主廣東省佛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與被告肇事船舶南桂機035號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激烈爭辯6·15九江大橋斷橋事故是船撞橋斷還是橋斷壓船。
12月25日,海珠區檢察院向廣州海事法院發函,建議中止審理該案。理由是九江大橋船舶肇事案的責任人目前已經移送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09年1月4日,該案再次開庭,船東律師稱『斷橋前,24號橋墩已懸空』。
1月5日,廣州海事法院作出中止審理九江大橋斷橋索賠案的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