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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獲悉,本市發出關於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指出為更好地解決本市公民的事實收養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本市特規定凡是於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後)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形成的事實撫養關系,由於當事人有證據證實領養人與被領養人已經生活多年,確實建立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公證機構可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進行公證。本市民政、公安、司法、人口計生委等有關部門預計將於今年4月份著手解決本市公民的事實收養問題。
撫養事實怎麼公證
申請撫養事實關系公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須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另一方代為辦理公證。須提交的證件、證明包括:1.撫養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撫養人為單身的,提供當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2.撫養人檔案所在單位出具的《撫養事實證明》,撫養人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3.撫養人提供保證撫養事實真實對被撫養人履行撫養義務保證書。公證機構受理撫養事實公證申請後,須調查核實撫養事實的真偽情況(被撫養人超過10周歲以上的,須詢問其意思表示),並將核實記錄歸檔留存。公證機構對符合撫養事實公證規定的,應出具撫養事實公證書。撫養事實公證參照收養關系公證收取公證費,外出調查費依相關規定收取。涉及計劃生育相關問題時,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的被撫養人,納入撫養人本人生育子女數。
已經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的,撫養人可為被撫養人提出戶籍登記申請。持辦理公證手續時提交的證件、撫養公證書、個人書面申請、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等復印材料,到撫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經審查情況屬實的,須單獨立戶,逐級上報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手續。
事實收養怎麼登記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事實收養登記的辦理為:被收養人入福利院登記手續,登記集體戶口提交的證件、證明包括:1.收養人戶口簿、身份證。2.由收養人及兩個證明人到棄嬰(兒童)發現地的區縣民政局領取並填寫《收養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並由收養人戶籍地的村(居)委會確認。3.由發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棄嬰(兒童)發現地的區縣民政局辦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並告知收養當事人持上述證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為棄嬰(兒童)申請辦理福利院入院手續。社會福利機構自受理收養當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入院手續,並按照兒童福利院收養棄嬰落戶辦理集體戶籍登記。
收養人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收養申請,雙方簽訂協議後,到所在區縣民政局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手續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時,還需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計生部門出具本人收養前的子女情況證明,並加蓋所屬區縣人口計生委公章。
已經確立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被收養人戶口遷移手續。
此外,符合這個《通知》規定的單身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由棄嬰發現地的區縣民政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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