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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一銀行推出刷卡購票優惠活動,寫明該行持卡人到銀行指定影城可以每張10元的價格刷卡觀影。然而由於對規則中『每人每卡……限購兩張』的規定理解有歧義,兩名消費者與銀行產生糾紛,進而對簿公堂。日前,經和平區法院調解,雙方糾紛得以解決,原告撤回起訴。
市民孟某與王某訴稱,本市一家銀行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銀行信用卡10元電影驚爆開場』的優惠活動規則,其中寫明,持該銀行信用卡到指定影城即可以10元/張的價格刷卡兌換電影兌換券,但每人每卡限享受一次刷卡10元的購票優惠,每次限購2張。根據這條信息,孟某和王某於今年1月2日持其本人符合條件的12張信用卡到銀行指定影城,要求兌換24張電影兌換券,未料卻遭到了工作人員的拒絕,其以『每個身份證號下不管有幾張卡,只能兌換2張兌換券』為由,僅為孟、王二人各發放了2張兌換券。但孟某和王某卻認為,活動細則明確寫明的『每人每卡……限購兩張』,應當解釋為『每個人的每張卡……限購兩張』,自己符合此項規則,應當可以換購24張電影兌換券。後經與銀行交涉,銀行又為孟、王二人各發放了2張兌換券,但堅持不再向二人發放其餘的兌換券。孟某和王某遂以銀行違反了活動規則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銀行以每張10元的價格向二人出售其餘電影兌換券。
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在審理中耐心對雙方進行調解,最終,被告銀行同意給孟某和王某發放另外的電影兌換券,二原告隨即撤回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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