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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慶鳳患病前風姿綽約
▲鄭慶鳳患病後消瘦憔悴
舉案說法
人身傷害案件的後續治療費用如何索賠,一直是很多人關心的話題。在醫療事故中失去大部分腸子的本市寧河縣女子鄭慶鳳,就因為『後續治療費用須待發生後另行主張』,不得不一再起訴索賠。而在最近一期索賠中,因為一種非醫保藥是否應由醫院承擔費用引發爭執,導致索賠現在還沒實現。後天,這起案子將在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今日,我們就此案請市律師協會民商委員會委員任秀福來支幾招。
【案情回放】
『短腸』少婦無盡索賠
2003年12月,22歲的鄭慶鳳在寧河縣七裡海醫院做剖宮產,醫務人員將一塊39cm×18cm的紗布墊留在她的腹腔中。2004年1月8日,鄭慶鳳被送到寧河縣醫院實施腹腔引流手術,將紗布取出,但因其屈氏韌帶下170cm的小腸已全部壞死,不得不切除壞腸。這次『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令鄭慶鳳失去了近百分之七十的腸子,成為『短腸綜合征』患者。
2006年7月17日,市二中院判決七裡海醫院賠償鄭慶鳳各項損失16萬餘元,這是此次起訴前發生的費用,該判決同時判定其『後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解決』。2007年7月,鄭慶鳳再次起訴,經法院調解,七裡海醫院賠償其1萬餘元,這是截至2007年7月10日以前發生的費用。其間,鄭慶鳳一直沒停止治療,唯有在南京軍區某醫院住院治療23天效果最佳。當時,醫院給她用了一種叫作『能全素』的藥,花去19000餘元。去年1月31日,鄭慶鳳再次起訴,主張2007年7月10日以後發生的治療費用。
這次訴訟中,關於『能全素』是否應由醫院承擔一節,雙方爭執不休。兩審法院均認為,『能全素』非醫保用藥,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費用。鄭慶鳳不服申請再審,市高院予以受理。鄭慶鳳希望市高院能撤銷原來的判決,支持其訴訟主張,改判『能全素』為其後期治療必用藥,費用全部由七裡海醫院承擔,同時護理費等一應費用也由該醫院承擔。
【法治話題】
七成人主張後續費用
究竟哪些案件會涉及後續治療費用的主張呢?本市律師協會民商事委員會委員任秀福稱,人身傷害類案件,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在訴訟時尚未完全治療終結,或雖然治療終結但後來傷情發生變化,都可能發生後續治療費用並因此引發索賠。因為後來發生的費用在訴訟時無法確認,法院不會對此費用進行判決,只能等實際發生後再向責任人主張賠償。
據任秀福介紹,目前,主張後續治療費用的案件較多,發生後續治療費用後,大約70%的人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因為有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了責任承擔,承擔責任的主體確定,責任程度也確定,勝訴率還是較高的。
盡管如此,並不是說後續治療費用主張起來十分輕松。任秀福稱,如果當事人不注意相應的法律規定,不及時固定證據,也會主張失利。從責任人是否應該賠償的法律關系上講,受害人主張後續治療費主要是從『損失事實』和『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這裡的『損害事實』是指實際發生後續治療費用的事實,所有費用都要有相應的證據支持纔可以。『因果關系』是指所發生的費用是不是由此前的傷害引起的,舉證上往往比較復雜。
【律師支招】
保存『損害事實』依據
打官司不是唯一途徑
任秀福認為,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受害人索賠後續費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根據責任程度合理主張賠償數額。例如生效判決認定的是責任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那麼如果發生100元的後續治療費,只能向責任人主張50元,而不是100元。如主張比例超過對方應承擔的責任程度,只能增加自己訴訟費的損失。二是准備充分的損害事實依據,也就是說在治療過程中,要去正規醫療機構並取得正式發票,也就是上面所說的『損害事實』依據。三是要取得並保存治療費用的明細清單、處方、病歷等,必要時要求治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這些都是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是否和此前的傷害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需由受害人來證明。必要時,可以申請相關醫學專家給出權威意見作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依據。
如果不想通過訴訟來索賠後續治療費用,是否有其他辦法呢?任秀福稱,辦法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了結,另一種是協商。
一次性了結,是在未來發生多少或是否必然發生後續治療費用都不確定的情況下,責任人和受害人充分考慮各自風險,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這種協議雙方都有風險,責任人的風險在於將來未發生治療費用而多支付賠償,受害人的風險是對後續治療費用估計不足,獲得的賠償數額遠遠不夠。這只能靠當事人自己去判斷和決定。對於受害者來說,如果認為責任人將來是否有賠償能力或者是否能找到存在較大風險,一次性了結是較好的選擇。
另一種是在發生後續治療費後雙方協商。因為畢竟有此前生效的判決對雙方責任有了認定,只就賠償費用是否合理進行溝通和協商。比起第一次訴訟來說,後續治療費用能夠協商解決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
如果既沒有一次性解決方案,後續協商又無結果,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
(照片由鄭慶鳳本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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