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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客人丟失手機的投訴後,一家酒店沒有積極尋找,而是毆打、強迫負責該區域的員工承認偷了手機。該員工不堪受辱,縱身從二樓跳下致殘。事發後,該員工提出,跳樓是被酒店逼迫無奈所為,於是訴至法院索賠損失。兩審之後,法院認為,被告酒店侵害了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和人格權,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令酒店方賠償受傷員工醫藥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計10.4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馬某是本市一所技工學校數控專業的學生。2007年6月15日,馬某到一家酒店打工,負責二樓客人休息區的衛生服務工作。當月25日,其負責的區域有客人稱丟失手機,酒店的大堂經理便找來馬某詢問,並與其他人員一起毆打馬某,要求馬某承認偷拿了手機,馬某因此被滯留一個多小時。後馬某只得承認拿了手機,酒店工作人員隨馬某找手機的過程中,馬某趁機從二樓跳下,導致雙足跟骨骨折、腰椎體爆裂骨折。馬某為此住院治療3個月,其家屬也從外地趕來探望陪護。其間,酒店為馬某支付了1.6萬餘元醫療費。後經專業機構鑒定,馬某腰部損傷構成九級傷殘;足部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事發時,雖然是馬某自己縱身跳下樓的,但馬某卻提出他是在被酒店工作人員毆打、侮辱後被逼無奈纔這麼做的。基於此,馬某將酒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其餘部分的醫療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計12.4萬餘元。
被告酒店不同意馬某的訴求,其認為馬某的傷殘與酒店沒有因果關系,而且馬某要求的各項費用證據不充分,鑒定結論存在重大問題,要求重新對馬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法院認為,被告酒店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其僱用的勞動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尊重並不得侵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人格權。被告酒店的管理人員在接到客人投訴後,采取不當的手段對馬某進行毆打、侮辱,給馬某造成精神壓力,致使其跳樓致殘,侵犯了馬某的合法權益,被告酒店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馬某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被告酒店要求重新鑒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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