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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追逃難在何處?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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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教授,我們也看到有關媒體的報道,據不完全統計,我們國家現在有外逃的貪官4000多人,涉及到的金額上百億甚至上千億,這其中有80%多是金融系統或者是國企的一些工作人員,大家都覺得這麼多外逃貪官,打擊又很難,這個難度究竟體現在哪兒?
黃風:
解決貪官外逃的問題有兩方面的事情要做,第一個是人的問題,第二個是物的問題,人的問題就是對外逃的人員我們要緝捕歸案、遣返回國。物的問題是要把他們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資產追繳回來。這兩個問題應該說是相對獨立的,剛纔我們看到片子裏面,引渡解決的是人的問題,引渡有引渡自己的規則,另外我們剛纔片子裏面還講到了刑事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實際上在相當大的範圍內可以解決物的問題,比如對非法轉移資產,通過刑事司法協助加以凍結釦押,返還給有關國家、受害人,這是刑事司法協助的問題,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分開的。如果說難的話,人的問題和物的問題都有一定的難度,人的引渡有引渡的一些條件,是不是符合雙重犯罪,是不是這裏面有一些政治因素,是不是在刑罰制度的差異,比如中國存在死刑,有些國家廢除了死刑,這種情況下死刑就成爲了引渡的一個障礙,追繳非法資產也有一個,就是你怎麼能夠證明這些資產的來源是屬於犯罪所得,也有這樣一些比較困難的法律問題。
主持人:
您剛纔提到,一個是從人的角度,一個從物的角度,從引渡的角度來講,我們現在和三十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的條約,但是我們注意到都是周邊那些不太發達的國家,另外還有我們和歐美的一些國家之間法律上差異也比較大。而且現在很多的外逃貪官基本上都是逃往這樣一些國家,面臨這樣一些法律上的瓶頸,怎麼來解決?
黃風:
我們現在和31個國家簽訂了司法協助條約,確實主要是我們周邊的國家,和發達國家簽訂引渡條約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受制於一個法律障礙,就是死刑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從2005年我們和西班牙締結雙邊引渡條約開始解決了,在這個條約裏面我們引進了一個死刑不引渡的條款,如果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請求方應該做出保證,保證不判處死刑或者不執行死刑,這個條款的引入實際上對於中國和發達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和建立比較穩定的引渡合作關係掃除了最大的法律障礙,所以我個人認爲,目前和發達國家建立比較穩定的、比較正常的引渡合作關係,沒有特別重大的法律困難。而且事實上來講,這幾年我們也是和幾個發達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比如我們和澳大利亞、法國、葡萄牙在短短几年裏面都締結了引渡條約。我相信我們在不遠的將來,還會和更多的發達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
海外追逃更要國內築堤
主持人:
從我們自身的法律體系建設角度來講,我們看到也有人提出,說可不可以缺席審判,有的人說是不是可以缺席審判,你逃到國外了,但是我可以按照國內的法律缺席來對你進行判決。也有人說這樣做可能還缺乏一些直接的證據,可能判罰不到位,怎麼來看待這兩種觀點?
黃風:
缺席審判現在從國際社會來講,只有少數的國家還保留這樣一種制度,中國現在是沒有缺席審判的,因爲缺席審判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和訴訟權利是不利的。所以我個人覺得,如果僅僅爲了境外追討的目的在中國建立缺席審判制度的話,有點得不償失。而且你要是對於這個逃犯,你缺席審判了以後,他仍然回不來,你的刑事司法權利還是不能實際上行使,缺席審判不是一紙空文嗎?但是我覺得在追繳資產這方面,我們可以考慮建立一個獨立的沒收制度,因爲我們現在的沒收是在定罪之後對資產進行沒收。我個人覺得,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建立一種獨立的沒收制度,在有關人員失蹤、死亡或者在逃情況下,只要我們能夠證明他的資產是屬於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收益的話,我們就可以把它加以凍結、扣押和沒收,這樣就解決了在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情況下,對他的資產的沒收問題,非法資產的沒收問題。
主持人:
實際上從外逃的貪官角度來講,他實際上分爲兩步,比如在國內進行貪污,然後潛逃到國外。從我們目前打擊的角度來講,比如國外在海外的定罪量刑肯定會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就是你逃不出如來佛的掌心,最後還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但是回過頭來我們再說,不要馬後炮,很多事情我們都是在出現問題之後,我們說缺席審判也好,或者海外量刑也好,能不能在國內把這個關口把得更嚴,無論從制度上還是法律建設上。
黃風:
這就是一個更深刻的問題了,預防犯罪,預防貪官外逃,這就是一個更加宏大的綜合治理的工程,這就涉及到比如我們要加強自己的廉政建設,加強相應的監督制度,加強一些具體的制度,比如像旅行證件的管理、護照的管理,再有一個,加強反洗錢的一些措施,防止他們把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採用非法的方式轉移到境外。所以從預防的角度來講,我們做的事情就太多了,而且要從綜合治理的角度來處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