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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機場清潔女工梁麗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首飾,價值超300萬元。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後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其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可能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廣州日報》5月11日)
網友們以女版『許霆案』對司法部門的認定進行嘲謔,有法律專家喋喋不休地為到底是該以盜竊罪認定還是非法佔有罪認定引經據典。盡管公眾乃至不少司法部門的權威人士,對當地公安部門和寶安區檢察院的匆忙認定爭議不休。但毫無疑問,這一標本性事件,盡管仍未進入正式司法審判程序,卻再一次向我們表明,選擇性執法問題,依然在困擾著我們的司法進程。
我們不妨可以做一個假設。如果清潔工梁麗真的拒不交出或者當天就揮霍、轉移了這批價值300萬的珠寶,那麼,當地司法部門將會做出何種司法認定?根據梁麗本人表示願意主動上交,以及後來配合警方,主動拿出『贓物』的表現,當地司法部門就可以強硬地表示以盜竊罪起訴,並將面臨無期徒刑的懲處。那麼,如果真的這批價值超過300萬的珠寶無法追回的話,是不是就該以死刑立即執行來判處或者比之更甚的懲罰?這種假設不是沒有可能。
我們不妨來看一組真實的數據:原廣東中銀開平支行行長佘振東貪污挪用4億,獲刑12年;廣東中山市實業發展公司負責人陳滿雄挪用公款4。2億,獲刑14年;重慶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張宗海受賄2億,獲刑15年;紅塔集團原董事長褚時健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無期徒刑,而此君已在去年高調出獄重新開辦實業等等等等,無論是從犯罪的性質、涉案金額,還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影響力看,清潔工梁麗連小巫見大巫都算不上。盡管本案尚未進入正式的審理程序,但何以在法律的倉促認定上,卻懸殊是如此之大?
其唯一可以解釋的就是,對於名人、要員的審理,當中有著盤根錯節的利益關系。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利益鏈,使得一些人在司法審判中,盡可能地選擇從輕處理。而面對不管是許霆還是梁麗這樣毫無任何社會背景,甚至對法律一無所知的普通社會公眾來說,司法怎樣認定也絕無翻盤的希望和可能,一些執法者為此而必須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
盡管許霆案已經告訴我們,以網絡為主陣地的公民表達,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開始掣肘性地促進司法的盡可能公正。但畢竟這只是一種民間的呼聲,其可能會影響到審理的結果,但就目前而言,卻絕不會對執法者本身造成深層次的影響,不會對其利益造成哪怕是一丁點兒的損失。所以一些執法者在潛意識裡的『強』與『弱』的對比,就不可避免地滲透到對案件的認識與判斷中,從而影響到案件的定性和審理結果。有許霆的前車,但梁麗卻並非後車之轍,一些執法人員仍在冒險地試探著法律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