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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最高檢26日公布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針對當前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明星代言藥品廣告行為,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表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應視作共同犯罪處理。
這是繼《食品安全法》之後,第二次為明星代言行為上緊箍咒了。前一段時間,商品銷售市場上,明星代言現象差不多可以用泛濫來形容。小到奶粉糕點,大到汽車家電,都能看到知名度不等的明星。伴隨著一些產品『翻船』或騙局被揭,消費者對純屬『忽悠』的明星代言忍無可忍。法律本著責權利統一的原則,要求明星在拿巨額廣告費的同時承擔相應責任,合情合理。
不過,消費者還是感到一絲困惑。追究代言明星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本人必須『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屬於主觀意識的『明知』如何准確認定?知道對方制假售假還為其代言的人,畢竟少之又少。要是依照這個前提,消費者不論自身蒙受多大損失,也很難向明星追責。消費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反過來說,明星畢竟不是營養師、藥劑師,如果所有產品出了問題,都要明星承擔責任,明星豈不成了冤大頭?《食品安全法》關於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引起文藝界名人的反對,馮小剛甚至說『明星是弱勢群體』,根源就在於此。
要解決兩方面的矛盾,我覺得還是要看明星代言行為怎麼定義。美國法律規定,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明星不僅是某品牌某商品的推薦者,也必須是商品的證明人。你要在一段時間內實際使用這種商品,你說它好是因為你直接受益了。我們熟知的一些體育明星代言體育品牌,他們本身就是這個品牌商品的使用者。
我們國家的明星代言還處於較低層次,而最近一些食品藥品的安全問題,主要出在生產銷售環節。對明星代言不能不規范,否則會助紂為虐,但把問題和明星捆綁在一起,會讓明星無所適從。所以,在按共同犯罪處理前加上前提,現階段是必要的。
不過,國內一些明星代言某種嬰幼兒奶粉,她的孩子一口都沒喝過,代言某種藥品,他和家人卻沒人得過這種病,把廣告代言當作擺幾個POSE說幾句大話的表演,產品出了問題,就拿事先審查過的批文來推卸責任。如何定義明星代言,法律還是要早拿出說法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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