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司機駕車不慎將一輛正在作業的機掃車撞損,致該車停工半年多,此期間,環衛部門只得僱用工人代其勞作。為彌補損失,環衛部門在要求相關責任人賠償車輛損失的同時,還向其索賠僱用臨時工的費用16萬餘元。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為僱用工人清掃道路支付的工資與事故有關,酌情判令被告補償4萬元。
2008年4月20日凌晨5時30分許,張某駕駛僱主劉某的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河西區黑牛城道北側由東向西行駛至一家醫院附近時,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向左打輪衝過中心綠化隔離帶,駛入對行車道,將正在行車道上正常作業的機掃車撞損。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被撞車輛所屬單位某環衛局提起訴訟,向劉某、張某、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某物流公司及保險公司索賠修車費、拆解費計9.7萬餘元,索賠僱用臨時工的費用16萬餘元。
庭審中,二被告對修車費的數額提出異議,而且認為僱用臨時工的費用是間接損失,不同意賠償。法院審理後認定,此次事故發生後,原告某環衛局支付評估費、拆解費等1.5萬餘元,到本市大港及山東省修車,支出燃油費、高速路費等3000餘元。另外,該機掃車平均每天作業50公裡,機掃面積約15萬平方米,其一天的工作量等於30名工人一天的工作量。機掃車一天的日均消耗為200元,每名工人月工資1000元,按標准刨除機掃車日均消耗,原告日支出800元。被撞機掃車於2008年10月30日修復。
法院認為,根據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被告張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並應賠償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張某受僱於被告劉某,事發時為職務行為,所以賠償責任由劉某承擔。事故車輛掛靠被告某物流公司,所以該公司應在收取的管理費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另外,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所以保險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及約定,在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先行負責賠償,超出部分再由劉某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拆解費等系因此次事故造成,與本案有關,應予賠償;到大港、山東修車產生的燃油費等,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車輛維修期間,適逢創衛及迎奧運期間,原告為使道路清掃質量達標,僱用工人清掃道路,為此支付的工資與該事故有關,可酌情由被告賠償。由此,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被告劉某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拆解費等計9.1萬餘元,一次性補償原告僱工費損失4萬元;被告物流公司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