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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由上海市監察局公布的處分決定書顯示,上海市監察局於11月19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給予吳福康行政警告處分。對他的錯誤主要認定為:對『10·14』事件的事實真相沒有深入實際進行核查,輕信基層執法大隊對該事件的情況報告,並在浦東新區五部門共同討論的新聞統發稿上簽字,以致公布的結果與事實真相不符,誤導了社會公眾,損害了政府形象,『負有領導責任』。
而對陸月星的處分決定則是在11月27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的,對其錯誤的認定是:作為負責處理『10·14』事件的副區長,沒有對該事件的事實真相進行深入核查,輕信了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該事件的情況報告,並同意在該局情況報告的基礎上撰寫向社會公布的新聞稿,以致公布的結果與事實真相不符,誤導了社會公眾,損害了政府形象,同樣也是『負有領導責任』。
不過,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對兩人的處分均由於兩人『主動作出了深刻的書面檢查和公開檢討,且在後續的事態平息工作中態度堅決,開展積極有效的工作』而有所減輕。
對此,該事件當事人孫中界的代理人郝勁松『頗感震驚』,因為『僅僅對兩個官員給予警告處分,而且浦東新區政府對孫中界遲遲不予賠償。』
而在另一件備受關注的發生在閔行區的『釣魚執法』案中,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但閔行區政府至今尚未公布問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