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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網網友『 fqlaogao』自報家門系一名工商人員,在相關部門對『砒霜門』事件展開調查的結果尚未公布前,發帖南海網陽光島社區直抒己見,是非曲直有待廣大網友甄別。
分析一:國家工商總局在發布規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
『fqlaogao』首先對12月4日農夫山泉律師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4處涉嫌違法行為的觀點進行了分析。
第一處,農夫山泉律師指出的海口市工商局涉嫌違法行為是抽樣程序不規范。
『fqlaogao』認為農夫山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有誤,但國家工商總局在發布規章方面也可能存在錯誤。他文中寫到:2009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即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
對此問題,『fqlaogao』認為,國家工商總局在發布規章制度方面可能存在疏漏,前後發布的規章制度自相矛盾,而且還與法律存在衝突。就《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而言,海口市工商局的抽樣行為沒有違反程序。
分析二:農夫山泉連續犯了概念錯誤
第二處,農夫山泉認為海口市工商局涉嫌違法行為是檢測結果未告知生產者。
『fqlaogao』分析認為農夫山泉連續犯了概念錯誤,導致連續得出錯誤的結論。農夫山泉在此犯的第一個概念錯誤是將檢驗報告出具時間和海口市工商局收到檢驗報告時間混為一談。第二個概念錯誤是誤認為自身是被抽樣檢驗人。從內容來看,未提到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
分析三:海口工商局采取自行復檢行動,相關法規未對此做明確表述
農夫山泉認為海口市工商局第三處涉嫌違法行為,是剝奪被檢單位依法申請復檢的權利。
對此『fqlaogao』分析: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復檢機構)申請復檢,應當說明理由......』認為,為了避免侵犯被抽樣檢驗人和標的食品生產者的申請復檢的權利,工商部門應將被抽樣檢驗人和標的食品生產者明確表示放棄了復檢權利或在復檢期限內未提出申請復檢,作為采取自行復檢行動的前提。但由於相關法規規章未對此做明確表述。
分析四:農夫山泉忽視了相關法律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定義
農夫山泉認為海口市工商局第四處涉嫌違法行為,是直接跨越衛生行政權利公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直接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且其所公布的檢驗結果也不是最終的檢驗結果,引發了全國人民對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國際社會對中國工業制造水平的再次質疑。
『fqlaogao』認為農夫山泉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理解有誤,忽視了第十七條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定義。海口市工商局於11月24日發布的2009年第八號消費警示,內容是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批次名錄,符合《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該消費警示未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不可能屬於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范疇。農夫山泉在這個問題上的理解有誤。不過從後果來看,由於全國公眾和輿論的高度關注,導致原本只是面向區域性消費者的第8號消費警示,很快就不再符合消費警示的定義,甚至還產生等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巨大影響力,只能說海口市工商局對此考慮不周。
焦點:工商局沒有得到復檢結果支持就向公眾發布警示,非常不負責任
『 fqlaogao』認為海口市工商局之所以會陷入目前的無比尷尬局面,是因為海口市工商局沒有吃透《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之緣故,該規定如下:『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該規定的核心就是准確,消費警示的信息不准確,就成無根之木,本次事件涉及兩家全國性大型食品企業,海口市工商局在沒有得到當事人放棄申請復檢或復檢結果支持的情況下,僅靠還未能成為最終檢驗結論的初檢報告,就向公眾發布如此敏感的消費警示,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反思:應慎重從事
『 fqlaogao』認為,本次事件並無勝利者,可說是多敗俱傷雙輸。雖然由於復檢合格,使農夫山泉和統一得到正名,但公眾消費者對本次事件的高度關注以及伴隨的不信任感導致企業丟失難以估計的有形無形損失。而海口市工商局和作出檢驗報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因為復檢合格,導致面臨承擔相應責任和數額巨大的行政訴訟賠償可能的巨大壓力。公眾消費者也因由於媒體對本次事件的炒作增加對國內食品安全情況的不信任感。
回到當初,如果檢驗部門和執法部門具備與全國性大企業打交道的經驗,對可能導致全國范圍風波的可能性有所認知,從而慎重從事,那事件也不會鬧到如此地步。
如果作出不合格檢驗報告的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在向海口市工商局送交檢驗報告前,先向海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匯報審批以便上級慎重研究,同時對檢驗報告重新進行細致檢驗復查,以便得出有把握的檢驗結果。
如果海口市工商局在收到檢驗報告後,吃透《流通環節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精神,在得到准確的檢驗結果支持前,慎重發布消費警示,使公眾得到准確、及時、客觀的消費警示信息,而不是如本次事件讓公眾因前後矛盾的檢驗結果陷入困惑和混亂,相關行政部門也避免了現在的無比尷尬局面。
如果如此,那本次事件中大家不願意看到的局面就不會發生。希望今後執法部門和檢驗機構以此為戒慎重從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也希望有權立法的部門繼續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也希望國家工商總局完善發布消費警示的相關規定,最後希望中國的食品生產者加強食品安全意識,保護全國公眾更加放心使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