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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的周翠蘭在賣豆餅途中撿到1700元錢,幾經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則堅稱丟的是8200元,反把周翠蘭和一名目擊者告上法庭,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據悉,失主曾在第一次報案時說丟了4200元。由此,淮陰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過法庭調解,原告現場撤訴。——《北京青年報》
【法律的無奈與道德的缺失】
這是一場遲到的和解,無論是『豆餅老太』周翠蘭,還是失主周繼偉都經歷了彼此的『被傷害』。因為,我們發現法律事實上有著它自己的盲區,從1700元到4200元再到8200元,雙方之間的糾纏,其實都是緣於取證上的艱難。因為,我們無法證明,失主周繼偉到底丟了多少錢,也更無法證明『豆餅老太』周翠蘭是確實只撿到了1700元,還是另有隱情。
法律不會使嫌疑人自證其罪,但卻不妨礙當事人之間的惡意推斷。可是在道德層面,我們卻希望每個人都擁有良知與善意。由此,問題的矛盾在於,法律在此時已經無法還給周翠蘭她所要的清白,而對失主周繼偉來說,通過法律索要他所稱的全部資金也是枉然。由此,通過法庭調解,原告現場撤訴,其最終形成的結局可以說是一個『最不壞的結果』。
那麼,怎樣纔能得到一個『最好的結果』呢?恐怕還是回到咱們的『仁、義、禮、信』上來。我們都知道,社會的風氣與氛圍是會感染人的,從而以外在的力量來影響人的行為與思考。日前,杭州有一患冠心病的老人,在路上昏倒沒人敢去扶,結果錯失救助時機死亡。原因就是路人怕『越幫越麻煩』和『多管閑事而被訛上』。路人的這些行為,不應單純的做道德譴責,是因為有著諸多前車之鑒做了反面教材。
由此,通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要想保證『最好的結果』,前提條件就是社會上有著一種行善事有好報,或者最起碼不會遭誣陷與勒索的氛圍。否則的話,人人都會因為過於理智而變得冷漠,那麼,我們所提倡的互幫互助最後只能淪落為愛莫能助了。由此說來,這卻是『最壞的結果』了。(王海越)
【呼喚健全招領機制】
『撿金案』頻發,一次又一次地觸動公眾敏感的道德神經,有的痛斥『失主薄情寡義』;有的同情『拾金不昧的委屈』。人們在用道德審判的同時,也在呼吁法律救贖。但不論是道德審判,還是法律救贖,都是被動的『亡羊補牢』,除了誘發公眾消極的『道德自閉』心理之外,還讓拾金不昧者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因此,在筆者看來,我們與其在道德和法律層面上爭論不休,倒不如在健全拾物招領機制方面多想些實在的辦法。
拾金不昧是道德,更是一種責任。按照傳統的道德觀念,路不拾遺被認為是一種美德。據說在唐朝,有一個生意人,途經武陽不小心丟失了衣服,他走了幾十裡後纔發覺,有人勸慰他『武陽路不拾遺,一定可以找得到。』那人回去果然找到了衣服。可在交通和信息發達的現如今,路不拾遺顯然並非是幫助失主尋物的便捷方法。相比路不拾遺的『君子做派』,拾金不昧纔是真正負責任的做法,我想,這也是一個現代公民責任感的體現。
關鍵是,在拾金不昧這種公民責任感的背後,社會保障機制也要及時跟進。實際上,很多地方並沒有規范的拾物招領機構,一直以來,只有『拾到東西要交公』這麼一個模糊的潛規則,『公』是什麼?學生把撿到的硬幣交給老師,認為老師就是『公』;有人把撿到的錢包交給警察,警察就是『公』;有的則隨便找個『公』;更有甚者不找『公』,直接面對失主,結果有可能引發不必要的誤會和麻煩。
因此,弘揚拾金不昧的行為,社會還要為此建立起一種負責的機制。有了健全規范的招領機構,一方面,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發布招領信息,為失主尋物提供方便,從而保護失主失物的所有權;另一方面,也可以對拾金不昧者的付出做相應的補償,從而保護拾金不昧者的善心。一句話,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在發展,相應的社會機制也要與時俱進。唯其如此,『撿金案』的道德糾紛纔會越來越少。(李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