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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廣慶持槍搶劫郵政儲蓄支行一案複覈終結。
2009年9月29日14時許,被告人李廣慶攜帶自制槍支5支、自制爆炸物3枚及刨錛、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將事先鋸斷的長春市朝陽區西朝陽路郵政儲蓄支行南側窗戶鐵護欄掰開,然後用刨錛敲碎玻璃,跳入營業室,持槍威脅營業員,搶得人民幣18萬餘元后逃離現場。當李廣慶逃跑途中,被紀長秋等羣衆追趕。李廣慶向追趕的羣衆開槍並投擲3枚爆炸物。在逃至西民主大街與西中華路南胡同交匯處時,李廣慶強行進入由張欣駕駛的出租車內,被害人紀長秋欲抓捕李廣慶時,李廣慶開槍擊中紀長秋,致其死亡。
此外,李廣慶於2005年8月初一天,夥同孫樹剛、朱亮(均已判刑)在公主嶺市二十家子鎮搶劫出租車司機,搶得人民幣100餘元和廈新A6手機一部;被告人李廣慶爲準備搶劫,改制以火藥爲動力的槍支6支,爆炸物3枚; 2007年1月,爲躲避抓捕,李廣慶僞造了“公主嶺市二十家子滿族鎮小山村村委會”的空白介紹信和公章,在其父親李士財幫助下,辦理假身份證一個。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3日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廣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制造槍支、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僞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李廣慶表示服判。此案報送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覈,現以複覈終結,同意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