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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肇事並不僅僅限於駕駛機動車,喝醉後騎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也同樣具有嚴重危害性。
近日,天津河北區法院就宣判了一起這樣的案件。一名男子醉酒後騎自行車與一輛汽車相撞,不僅自己嚴重受傷,而且引發連環交通事故。雖然汽車司機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法院也判決“醉駕男子”承擔30%的責任。
2009年8月8日,中年男子劉某酒後騎着電動自行車外出。15時30分許,男子杜某駕駛“五菱”牌小型客車,沿滿江道行駛至兵營橋東側,正遇劉某騎車順行至此。杜某在躲閃過程中,其汽車的後部與劉某身體左側相刮擦,造成劉某嚴重受傷。之後,近乎失控的汽車駛入其他車道,與兩輛小型客車相撞,造成郭某等三名乘車人受傷,車輛均不同程度受損。
事發後,當事各方到交管部門解決問題。經檢驗,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13.75mg/100ml。交管部門經分析認爲,杜某駕駛機動車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逆向行駛是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責任。劉某醉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亦應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後,被撞傷者郭某等人到指定醫院就診。經調解,當事各方未達成協議,因此郭某等人分別提起訴訟。被告分別是杜某及其妻子(車主)、劉某及保險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杜某駕駛機動車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逆向行駛是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爲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劉某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其行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具體承擔比例以劉某承擔30%,杜某承擔70%爲宜。杜某的妻子對杜某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判決,由被告杜某承擔郭某5000餘元損失的70%,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對杜某承擔的賠償款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杜某承擔賠償責任,杜某之妻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劉某按照上述款項總額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明令禁止醉酒騎自行車
人們都知道,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但有不少人不太清楚,醉酒駕駛非機動車也是違法的。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陳耀東教授對記者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遵守10項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不得醉酒駕駛。可以說,法律對醉酒騎車明確禁止。而且當事人肇事後,肯定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陳耀東建議有關部門在嚴查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同時,對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行爲也予以嚴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