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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春菊的工作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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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害的宋駟 |
18日下午,雲南鎮雄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倍受社會關注的原潑機鎮紀委書記吳春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死者宋駟的父母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吳春菊賠償因其傷害行為致使宋駟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人民幣347361.75元。庭審中,被告人吳春菊悔恨不已,多次淚流滿面:『我被一個大男人(死者)騷擾和打罵時,自己用刀來防衛自己,為啥子不通過法律或組織來維權呢……我從來就沒有想過要殺死他呀!』
被害人宋駟有無重大過錯?被告人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防衛過當?針對這些問題,控辯雙方通過在法庭,針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質證並展開了全面激烈辯論,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春菊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吳春菊的辯護律師提出了『免於刑事處罰』辯護觀點,閉庭後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關注:眾人蜂擁旁聽法庭座無虛席
早在去年8月,『吳春菊當眾拔刀刺死追求者』一事通過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幾天前,鎮雄縣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專欄、網站等形式,發布了對此案公開審理的庭審公告,再次吸引了人們關注的目光。
18日下午2時50分許,記者走進法院,看到法庭門口圍擠了近百人,他們都是原、被告人雙方的家屬和熱心公眾,正在競相擠進法庭參與旁聽,均被幾名法警嚴令阻止:『法庭裡面已經沒座位了!』
『不是說要公開開庭嗎,進去二三十個人就坐滿了,為何不選擇大一點的法庭?』、『我們都是家屬,為啥子不能進去呀?』記者看到,即將開庭前,還有幾十人不斷鬧嚷著,多次想強行進入法庭,搞得法警們忙得不可開交。
經法院允許,記者有幸獲准進入僅容納二十餘人且坐滿了旁聽家屬的法庭參與旁聽。
指控:被告人吳春菊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下午3時,庭審正式開始,記者看到被告人吳春菊雙手上銬,身著563號囚服,雖面容憔悴,雙眼紅腫,但反應敏捷,神情鎮定。而作為原告的死者父母及家屬,則是滿臉悲憤。
『被告人吳春菊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現依法提起公訴,請法庭依法判處。』公訴人在起訴書裡指控:2009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潑機鎮獸醫站職工宋駟,因想追求潑機鎮紀委書記吳春菊,就到吳的宿捨示愛,被吳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繼而發生打斗,被人勸開後,宋駟便下樓來到鎮政府院壩。隨後,吳下樓來到潑機鎮政府院壩當眾罵宋:『狗日的,以後請不要到我的宿捨來』,宋即上前用拳頭打了吳的頭部,吳就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宋刺倒在地,宋駟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結論為,宋駟系『銳器刺破腸系膜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記者在現場了解到,公訴機關的指控證據長達近50頁,包括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法醫鑒定書等大量證據。
索賠: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賠償34萬餘元
法庭辯論終結後,法庭對原告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除了訴請法院判處被告人吳春菊的刑事責任外,請求判令被告人吳春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347361.75元。同時,原告代理人堅決表示,接受民事賠償的前提是:『對吳春菊的處刑少了13年免談』。
對此,被告人吳春菊及其當庭聘請的委托代理人均表示:『願意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進行賠償』。審判長提出,希望雙方在次日早上由法院主持調解,均得到雙方支持。據了解,雙方於昨日通過法庭對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主持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不過,審判長表示,將再次組織雙方家屬進行民事賠償調解。
焦點:被告人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防衛過當
在辯論階段,圍繞著『被告人的行為是故意傷害還是防衛過當』這一焦點問題,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脣槍舌戰。
『從各方面情況來看,被告人的行為開始屬於正當防衛,只不過是沒有把握好用刀刺人的火候,纔造成防衛過當,提請法院從輕處罰或免處。』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罪名指控,吳的第一辯護律師辯稱,宋在整個案發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宋先前追求吳時多次騷擾了吳,弄得吳煩躁不安,而宋在案發當日還闖入吳的宿捨,試圖實施強奸吳,導致雙方發生抓扯。隨後,吳因遭受羞辱下樓對宋進行辱罵,其頭部又遭宋猛打,生命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纔被迫緊急拔刀自衛,且刀子只是刺了宋的左肋靠腰腹一刀,這是吳作為一個弱女子的本能反抗,其根本沒想到會一刀致命,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傷害的動機,其行為應屬於防衛過當。而且,案發後,被告人及時主動地到潑機派出所投案,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屬自首。加上其願意盡力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或免於處罰的情節。綜上所述,特別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吳春菊免於刑事處罰。
『被告人的行為不具備正當防衛的五個構成要件,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被告人代理律師的辯解,公訴人立即作出反駁:原告人的示愛行為雖有一定過錯,但絕不是重大過錯,案發當天早上,宋和吳都要參加鎮上統一組織的計生工作,說宋在這個時候去吳的宿捨強奸吳不符合情理;兩人在樓道處吵罵抓扯後被人勸開,吳卻在糾紛平息的情況下,當眾罵宋,宋只是赤手空拳地對其毆打泄憤,宋對吳的生命安全並沒造成致命威脅,時間上也不具有緊迫性;吳被宋用拳打頭部時,有很多方法和時機可以避免宋對她造成傷害,卻在應該知道用刀刺人會產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刺傷宋駟,致宋駟死亡;吳雖有自首情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自首,是屬於『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節,而不是『必須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節。
同時,公訴人還表示,公訴方對吳關於其在宿捨內遭宋強奸、暴打、搶刀、搶棒等單方面的法庭供述無據證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