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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後,王女士平靜的生活被前夫妹妹的一紙訴狀打破。對方說王女士前夫曾以要給兒子買房為由向自己借錢且多年未還,王女士應將其作為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履行償還責任,可王女士怎麼也想不起這筆債務。日前,天津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證實,該筆借款未用於二被告家庭生活,故判決由其前夫一人承擔償還責任。
丈夫婚內借錢未償還
離婚後妻子同被起訴
王女士的前夫張強(化名)曾於2006年向妹妹張華(化名)借了6萬塊錢,理由是給20多歲的兒子買房准備結婚。但事實上,這筆錢他用來自己做生意,後來由於經營不善加之運氣不佳,賠了個精光。
轉年,張華找哥哥要錢,張強仍還不上。為『保險』起見,他向妹妹寫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華6萬元,到2007年12月底前先還一部分,剩下的1年內還清。』即便如此,到年底時,張強還是沒能還錢。
2008年9月,張強和王女士離婚,此後各自生活。整整一年後,王女士因為這6萬元債務,與前夫一同被小姑子張華告上法庭。
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
妻子不承擔償還責任
庭審中,原告張華認為這6萬元欠款是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用途也是為二人之子購置婚後用房,理應二被告共同負擔,同時還要支付利息7000元。
對此王女士辯稱,對這筆債務她並不知情,而且實際用途也並非為兒子買房,因此錢是張強個人債務,自己不承擔連帶責任。張強也證實借款一事前妻並不知情,是其謊稱用於為兒子買房所借。張強表示同意還款,但由於身體有病,沒有能力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強書寫的借據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還款義務。但借據中並未注明借款用途,且二被告均對借款用於為兒子買房一節予以否認,原告也未能提交證據證實該筆借款用於二被告家庭生活,故原告要求王女士承擔連帶還款主張不予支持。同時,關於原告要求給付利息的請求,因雙方並無約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河東區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張強一次性償還妹妹張華借款6萬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