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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探望』約定引發探望權官司
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孩子進行探視,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日前陳女士走上法庭,要求取消孩子爸爸的探望權,理由是『為了孩子』。
陳女士在庭審中稱,她與被告任某也就是孩子的爸爸在2008年3月離婚,當時孩子只有兩歲,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她撫養,孩子的爸爸可以隨時探望。可是後來任某以探望孩子為由,對她、孩子以及她的家人進行騷擾。陳女士稱,她不在家,任某就砸門,還在孩子面前對她進行侮辱,任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2008年7月,任某竟然拿著菜刀對她和孩子進行威脅,揚言:『我拿硫酸潑你,給你毀容。』還用惡毒語言威脅孩子。現在一提及任某,孩子就喊:『刀……怕……不要爸爸……』所以提起訴訟,要求中止任某的探望權。
被告任某在庭審中辯解說,他希望每周看一次孩子。他只是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去看孩子,他認為自己探望孩子沒有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原告陳女士主張中止被告任某探望子女無事實依據,但依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隨時探望子女的』約定,勢必影響原告的生活。而被告表示希望其每周探望子女一次,亦較為頻繁。被告行使探望權,應有條件地加以限制為宜。法院判決:任某每月探望子女一次,陳女士應提供方便條件。
律師評析
正確行使探望權別讓孩子太受傷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不可自行決定中止探望權,探望權的中止只有法院有權決定。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的滿志有、王凱律師分析:
首先,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應明確探望權的行使方法。《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探望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因此,探望權的行使有賴於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一般而言,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有兩種:未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探望;當事人將孩子領走並在規定的時間送回。在具體個案中,對探望權行使內容的約定,應有利於在生活中實際履行。
其次,離異雙方要互相配合,合法行使探望權。探望權不僅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子女無論是由父還是母撫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主動協助的義務。當然,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孩子時,應遵從協議和判決,遵守法律的規定,避免無規律的探望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
最後,當離異雙方對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由法院裁決。由於探望權具有執行時間的長期性、執行內容的事後性等特點,當離異雙方在探望孩子的問題上發生矛盾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無權對孩子單方壟斷、橫加乾涉或者不准對方探望。當事人協商、溝通仍不能妥善解決時,可起訴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權或者變更撫養權。
總之,探望權是法律賦予未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聯絡、對其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理應得到保護。因此,律師建議,夫妻雙方離婚後,要充分協商、溝通,合理、合法地行使探望權。一方面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另一方面也有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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