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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主拒絕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導致買房無法完成貸款,一樁二手房的買賣就此作罷,受到損失的買主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房主雙倍返還定金及中介費。
2009年5月,劉輝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並與房主莊軍及房產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房屋價格為46萬餘元。劉輝交給莊軍定金5000元,並付給中介8000餘元的中介費。
因為買房需要公積金貸款,而具體貸款數額需要按照房地產評估部門對房屋的評估價格進行確定。評估公司與莊軍電話聯系驗房事宜時,莊軍卻不配合驗房,導致評估公司一直未能出具房屋價格評估報告。劉輝委托律師事務所向莊軍出具律師函,要求莊軍配合評估人員完成房屋價格評估,莊軍依舊置之不理。劉輝索性一紙訴狀將莊軍和房產中介告上法庭,訴求與莊軍解除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莊軍雙倍返還定金1萬元,中介返還中介費8000餘元。
法院經審認為,劉輝、莊軍和房產中介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後各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莊軍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所收受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房產中介在服務過程中已盡到義務,因此中介費應當由莊軍予以賠償。(記者王強通訊員王琪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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