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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結束後,新郎和新娘並未向酒店支付費用,只是由一名親友在掛賬單上籤了字。婚後不久,小夫妻鬧起了矛盾,都不願去結算費用。酒店無奈之下提起訴訟,昨天該案在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涉案費用是夫妻共同債務嗎?沒吃的酒席應付費嗎?代簽賬單者應擔責嗎?該案產生三大疑問,這些疑問要等宣判時才能解開。
男青年小高和女青年小任在戀愛一段時間後,開始準備結婚。2009年6月的一天,小任與某酒店簽訂了《預訂婚宴協議書》。去年10月的一天,這對戀人在該酒店舉行了結婚典禮。婚宴的氣派不小,26桌酒席共使用了三個大廳和四個包間。婚宴結束後,新郎和新娘回到洞房,而當晚的婚宴款卻沒支付。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酒店的代理人昨天在庭審中稱,對方當時推脫稱現金不夠,並承諾第二天早上就會支付上述費用。酒店考慮對方是老顧客,最終允許晚一天支付婚宴款,並同意女方親友方某在掛賬單上簽字。當時方某保證第二天早上付款,但直到現在,小高和小任以及方某均未向酒店支付任何費用。
酒店爲妥善解決問題,在事後曾多次電話催促三人還款,並向他們送達了催款函,但目前三人仍未履行付款義務。無奈之下,酒店只有提起訴訟。
-三大疑問有待揭曉
疑問一: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酒店代理人表示,依據《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宴的費用屬於小高和小任的夫妻共同債務,二人理應連帶償還。酒店在庭審中主張的數額是9.9萬餘元。
任某代理人表示,協議上沒有酒店的公章,所以其訴訟主體有問題。而小高的代理人則認爲,共同債務應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而簽訂協議時小高還沒跟小任結婚,所以婚宴款應視爲小任的婚前債務。
疑問二:沒吃的酒席應付費嗎?
酒店方面表示,協議最終確定酒席是“37備1”,但最終只吃了26桌。但對於沒消費的12桌,被告方面也應支付費用。因爲當時酒店已備出原料。而且爲了確保婚宴拒絕了很多散客。但小任的代理人表示,當時簽訂的只是意向性協議,不是最終消費的數額。婚宴消費實際數額是6萬餘元,而且他們已經給付了1萬元的定金。
疑問三:代簽賬單應擔責嗎?
方某替小高和小任代簽了掛賬單,因此也被告上法庭。酒店認爲,方某對最終費用進行簽字,所以應當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方某的代理人昨天表示,方某說他是受小高的委託,所以他不應負連帶責任。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