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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進城務工的農村夫婦不幸遭遇車禍雙亡,七旬父母和13歲的孩子起訴索賠,薊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據理力爭,證明死者長期工作並居住在城區,應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死者家屬獲賠89萬元。
2009年5月一個夜晚,趙某夫婦騎著一輛摩托車正在102國道上等紅燈。孫某駕私家車經過,追尾摩托車,將趙某夫婦撞飛。此時,戎某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後經檢驗制動不合格且超載30%),發現有人躺倒在地,卻已來不及剎車,將趙某夫婦撞死。經交通部門事故認定,孫某負主要責任,戎某負次要責任,死者趙某因所駕摩托車無證照負次要責任。
據了解,趙某夫婦來自薊縣農村,留下70多歲的父母和13歲的兒子,後就賠償發生爭議,訴諸法律。薊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幫死者家屬打官司。律師調查取證獲悉,戎某受僱於車主張某,事故車掛靠於某物流公司,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應將孫某、戎某、張某、物流公司和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討要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2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應按照農村收入標准認定死亡賠償金。援助律師反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中死亡賠償金是根據死者的『戶籍性質』來計算確定的。
城鎮居民依據的是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農民則依據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兩個數據的差距超過一倍。進城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成為本案爭議焦點。
經查,趙某夫婦是從事農副產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長期居住在薊縣城區,兒子也在縣城上學,理應按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金數額。最終,法官采納了援助律師的意見,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22萬元,其他被告賠償67萬元,趙某夫婦的家屬總共獲賠89萬元。
薊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稱,長期以來,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往往因死者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等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數倍。目前,死亡賠償金數額確定標准在立法方面也逐步突破戶籍限制。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責任法》首次確立了『同命同價』的賠償原則,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記者馮琳通訊員付國強從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