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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對懷遠縣城關鎮原黨委書記劉愛國、鎮長孫雷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愛賄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愛國在擔任懷遠縣城關鎮鎮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懷遠縣荊塗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總經理裴新忠及荊淮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常振南在承接工程、索要工程欠款、拉攏關係等請託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裴、常二人賄賂款30萬元。被告人孫雷在擔任懷遠縣包集鎮鎮長、淝河鄉黨委書記、河溜鎮黨委書記、城關鎮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裴新忠、常振南在上述請託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裴、常二人賄賂款2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劉愛國、孫雷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款,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兩案中,劉愛國、孫雷均有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全部退繳違法所得的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