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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對“80後”情侶共同租住在一處居室內,其中一對情侶中的男孩喜歡拍攝,結果在幾次拍攝中,他將另外一對情侶中獨自在屋的女孩的一些隱私畫面拍攝下來。在那名女孩的要求下,男孩寫下了“澄清書”,並答應賠償對方5萬元。其後,雙方各執己見,一個堅持維護自己的利益,一個並不願賠償這筆錢。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這起“同室操戈”的案件。
焦筱紅與男友和另外一對情侶曹鵬與其女友共同租住在本市河西區藝林路上的一處居室內。焦筱紅在被拍攝後,向原審的河西區法院訴稱,2009年8月至10月,曹鵬趁她獨自一人在“家”時,陸續幾次在臥室門外對其進行偷拍。後被她覺察。經過雙方協商,曹鵬在書面上承認了此事,並同意賠償焦筱紅5萬元人民幣,但其後並未兌現。此事的發生,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她不僅不能正常工作,與男友的關係也緊張起來。爲此,她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曹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並賠償那5萬元錢。庭審中,焦筱紅拿出了曹鵬書寫的那份“澄清書”以及其拍攝的有焦筱紅影像的照片、光盤等物證。
曹鵬辯稱,在他進行拍攝時,焦筱紅並沒有明確表示反對,甚至說她默許都不爲過,所以談不到什麼侵害。而那份“澄清書”,是他在剛剛從遠方回家,便被焦筱紅及其男友叫過去時的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寫出的。當時,焦筱紅說她爲此事很生氣,殺了他的心都有,還說知道他的工作單位,知道他和女朋友就快結婚了等事,明顯是在威脅他。過後,焦筱紅又給他女朋友打電話,曹鵬怕焦筱紅採取過激行爲,才“不得已”在“澄清書”上籤了字。曹鵬認爲,這份“澄清書”是不公平的,並非他的本願。他表示,就算自己拍了焦筱紅,也不應該賠償對方5萬元,因爲“這根本就不值”。
那份關鍵證物“澄清書”中寫道,“本人曹鵬因爲2009年8月至10月分三次對同一房屋對門臥室的房友進行偷拍……”“現本人曹鵬對焦筱紅造成損失自願賠償人民幣伍萬元整並保證於2009年10月7日17時交與焦筱紅”。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公民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其中人格權既包括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不受侵犯等,還包括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不受侵犯。非法侵害自然人人格權利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等。本案中,曹鵬拍攝涉及焦筱紅隱私的照片,並書寫了承認侵權事實的“澄清書”,證明了他對原告人格權進行侵害的事實。被告不認可原告提供的照片和視頻是他本人拍攝的行爲,與其寫下的文字相矛盾。另外,曹鵬主張他寫“澄清書”,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進行的,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此不予認可。焦筱紅主張的賠償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考慮到其並沒有受到直接的嚴重損害,因此酌情減少。綜上,判令曹鵬賠付焦筱紅兩萬元並進行書面賠禮道歉。
一審審理後,曹鵬不服,來到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上訴。日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本案正在審理中。(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