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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歲的原中日投資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曉瓊,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30萬元。記者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曉瓊3年有期徒刑,繼續追繳王曉瓊人民幣30萬元,發還北京市中日投資管理公司。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曉瓊於1994年4月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錄用爲勞動合同制工人,同年4月8日被中日青年交流中心任命爲北京中日恆泰工貿公司經理。恆泰公司於1998年8月28日更名爲北京市中日投資管理公司。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王曉瓊擔任這兩家公司的經理、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1995年5月,王曉瓊利用擔任恆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以該公司名義從江蘇聯合信託投資公司貸款1000萬元後,將其中的30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劉某使用。
二中院認爲,王曉瓊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爲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