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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在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吐口香糖,嚴禁亂扔菸蒂、紙屑、瓜果皮核以及其他各類廢棄物。違反這一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即時清除;拒不清除的,處50元罰款。
案例:
2月8日,紅橋區南運河北路,約50歲的市民張某在公交車站出口處隨地吐痰。紅橋區綜合執法兩名隊員責令其消除違章行爲時,張某拒絕清除。後來兩名執法隊員代爲清除,決定罰款50元。張某最後接受了處罰。
點評:
人們長期的不良衛生習慣、公共場所必要設施的缺乏、監督管理的不到位等因素,使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制度顯得非常蒼白。但每位市民應從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不亂扔菸蒂這些點滴小事做起,遵守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新報記者李海燕任悅通訊員王津生王義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