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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記者]謝謝主持人。這個問題提給解主任,有人認爲對中國的溫室氣體減排行動應該實行“可測量、可報告、可覈實”的“三可”制度,並且應該寫入法律,您對這個有什麼評論?在去年的哥本哈根大會中,溫總理表示中國將改變減排信息的披露方式,增加透明度,在這個方面,我們的工作上有什麼安排?謝謝。
[解振華]我國的氣候變暖表現在幾個方面:我們的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在加大,南方地區洪澇災害在加重,北方地區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在強化,森林和草原等生態系統退化,沿海地區颱風、風暴潮頻率和強度都在增加,災害在加劇。從長遠看,氣候變化可能對我國的糧食安全、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的影響,甚至可能會影響到經濟安全和社會的穩定。
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得到國際資金和技術支持的行動應該接受“三可”,就是你得到的資金和技術究竟做沒做,做得怎麼樣,進行“三可”我認爲是合理的,但是發展中國家用自己的錢辦自己家的事情,按規定是可以不接受“三可”,有些發達國家提出,發展中國家自主減排的行動也要接受國際的核查,我們提出這是主權問題。
第一,我們不接受覈查,我們自主行動不接受覈查。第二,變相地核查,我們也不接受,但是爲了使整個的談判能夠往前走一步,考慮到全球的利益,我們還是採取了靈活的態度,我們提出對各國自主採取的行動,在不侵犯我們主權的前提下我們可以接受對國內的行動進行國際磋商和分析,並不是侵入性的核查,最後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了共識。
實際上在哥本哈根會議談判中,或者是今年的談判當中還會遇到的問題,就是覈查的問題。就這個問題,應該首先討論它有一個尺度和標準,標準是巴釐行動計劃裏對覈查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是根據公約的要求,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指標完成情況和提供資金技術的情況必須要進行國際覈查,也就是你講的“三可”。
應該說,這是我們爲氣候變化的談判作出的貢獻,推動了整個談判,而不至於在這個問題上停滯不前,往前推動了一步。其實中國在這個問題上一直是公開透明的。2007年我們公佈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公佈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白皮書中完全公佈了對應對氣候變化方案中提出的所有措施,我們做了哪些、有什麼效果,還有什麼問題,我們全都公佈了。
今後,我們按照這次談判中取得的共識,會通過國家信息通報的形式,每兩年向國際社會公佈中國採取減緩行動、採取政策措施和取得效果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根據國際上“三可”的指南——這個指南我們還要繼續談判,根據這個指南在國內我們要自己進行統計、監測、考覈,然後把結果向國際社會公佈,也願意和其他各個國家就這個問題進行磋商、分析、對話、合作、交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