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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天津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防污條例》)宣貫會在天津海事局召開。據了解,新修改出臺的《防污條例》已於2009年9月2日經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對提高我國船舶污染防治水平、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濱海新區的快速發展,天津港口的吞吐量和進出港船舶艘次持續增加,2009年,天津港口吞吐量達到3.8億噸,其中油類超過4000萬噸,進出港船舶96138艘次,每天進出天津港的船舶近300餘艘次,由此產生的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威脅也在不斷加大。2002年,在天津港錨地載運8萬噸原油的『塔斯曼海』輪因船舶碰撞引發的污染事故導致200噸原油泄漏,嚴重污染了天津海域,該事件污染損害索賠超過1億元人民幣,至今尚在訴訟過程中。因此,《防污條例》能否得到有效貫徹和落實,直接關系到天津建設生態宜居城市、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的發展大計。
新《防污條例》是對1983年國務院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的全面修訂。制度設計上的理念創新,是『新』條例與83條例相比最重要的變化。在『總則』中,新《防污條例》將『防止污染』原則轉變為『防治污染』,確立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管理原則,並圍繞』預防『和』治理『兩個方面進行了系統的規定,將船岸等相關各方都納入調整范圍,實現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由防止到防治、從事後到事前、從點到面的轉變。
《防污條例》的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一個明確、兩個增加和三個完善。即明確了船舶污染應急能力建設制度安排,以保證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能夠迅速有效地調集人員和設備,開展清污工作。增加了對船舶裝卸、過駁、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等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規定了污染清除協議制度;增加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規定,確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開展相關工作。完善了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制度,加強了對污染物接收之後的監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完善了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保障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賠償;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對違反條例設定的義務性要求和禁止規定,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在有關油污賠償方面,《防污條例》大量借鑒了國際一些行之有效的慣例,如引進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雖然該制度在國外實施已久,但在國內尚屬新生事物。由於船舶污染事故的損害賠償額度往往超出了船舶的本身價值或者准確地說是超出了船舶的責任限制額度。為了更好地保護污染事故受害人、也為了鼓勵航運業的正常發展,國際上都按照』誰受益,誰付錢『的原則,即通過向石油貨主攤款設立船舶污油損害基金,在船舶賠付不足時,由基金提供更多一層的賠償保障。新《防污條例》明確規定了: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接收海上運輸的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家設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賠償等事務。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有關行政機關和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主要貨主組成。
此外,《防污條例》還明確規定,船舶在我國管轄海域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在我國管轄海域外發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並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對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碼頭、裝卸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據悉,《防污條例》賦予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八個方面:一是對船舶及航運公司的監管。包括對中外籍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證書、文書的監督檢查,對我國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的審核。二是對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單位的監管。包括對其污染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防污設備器材配備的監督管理。三是對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的監管。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的排放和接收的管理。四是對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管。既包括船舶清艙、洗艙、油料供受、裝卸和過駁,也包括船舶修造、打撈、拆解和海上污染物清除作業,還包括利用船舶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活動和進出港口污染危害性貨物的監督管理。五是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根據不同污染事故的等級,啟動不同層級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為了避免或者減輕污染損害,采取清除、打撈、拖航、引航、過駁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六是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包括組織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並根據調查需要暫扣相應證書、文書、資料,或禁止船舶駛離港口、責令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直至暫扣船舶。七是保護污染受害方的權益。包括實施船舶油污強制保險,征收和管理船舶油污損害基金,以及對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進行調節。八是行政處罰。(通訊員侯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