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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舐犢情深』與『助紂為虐』有時僅一步之遙。本市郊縣一名40歲母親,得知兒子持刀捅人後不規勸投案,反出錢助其外逃,警方發現屍體後將母子倆雙雙抓獲。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兒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母親因窩藏被判刑1年6個月。
兒子捅人致死
母親給錢助逃
40多歲的姜某是一名本分的農婦,兒子阿明卻常惹是生非。2008年秋天一日下午,阿明帶著刀到鎮上攔下一輛『黑出租』。上車後他自稱『調查無照經營』,向司機索要錢財。車一路開到村外,天黑後,阿明和司機吵起來,便下車打電話找幫手,司機趁機啟動車想離開現場,被阿明快速從外搶奪方向盤迫使停下。司機下車與阿明廝打,胸部、臂部等處被阿明猛捅數刀。
見司機不動彈,阿明棄刀駕車逃離現場,後發生事故,棄車逃回家中。阿明把用刀捅人一事告訴母親,哀求要點錢出去躲兩天。此時姜某沒有勸他去自首,反心軟給了1000塊錢,並把自己手機給了兒子。
警方當晚發現遇害司機屍體,從案發現場提取到阿明慌亂中掉落的手機,據此兩日後抓獲阿明,姜某一並被捕。
兒子被判死刑
母親窩藏獲罪
一審法院查明,司機系因肺髒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認定阿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司機家屬經濟損失19萬餘元;姜某犯窩藏、包庇罪,判刑3年。
宣判後母子二人均上訴。阿明辯稱案發前剛發作過癲癇病,不具有完全控制能力。姜某則認為自己主動提供阿明外逃用手機號碼,無窩藏和包庇故意。
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阿明未能提供案發前癲癇病發作有效證據。法院認為,阿明作為有完全責任能力成年人,應意識到捅刺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可能造成死亡的嚴重後果,主觀故意明顯,後果特別嚴重。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定罪及量刑。
姜某方面,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她明知阿明犯罪仍出資助其外逃,主觀窩藏故意明顯。但其並不知被害人已死,且案發後警方很快抓獲阿明,未給案件偵破造成重大影響,考慮其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由原審窩藏、包庇罪改判為窩藏罪,判刑1年6個月。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
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張晶晶律師告訴記者,窩藏、包庇是兩個最常見的妨害司法活動罪名,現實中大多是犯罪嫌疑人的親戚、父母、朋友,雖說情有可原但法無可恕,嚴重乾擾司法機關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正常進行。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本案中,二審查明姜某未對兒子犯罪行為作假證明予以包庇,僅提供財物助其逃匿,故改判。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