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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塘綴鎮政府目前的辦公樓,辦公條件是目前吳川市鄉鎮中最差的。 |
這片空地,曾是塘綴鎮政府舊大樓的所在地,但因鎮政府欠下『高息借款』債務,於2009年6月前被強拆。 |
十多年前,某私人老板借34萬多元給該鎮政府;十多年後,『利滾利』成了『政府舊大樓+110多萬元』。曠世奇聞背後,究竟隱藏著怎樣的秘密?
這真是一樁曠世奇聞!
廣東省吳川市塘綴鎮的一位老板,15年前曾借34萬多元『高利貸』給當地鎮政府,12年後竟然在法院的支持下成為當地鎮政府舊大樓及其地皮的所有者。
記者調查發現:塘綴鎮政府早就歸還過43萬多元給這位私人老板。即便如此,『利滾利』了十多年,當年的34萬多元如今已翻成了220萬多元。43萬多元,仍不足以還本付息。
我們不禁要問,在一貫強勢的政府面前,私人老板的34萬多元借款怎麼就能翻上如此多番?
從這份還款協議中可以看出,不足三年時間,30多萬元的借款連本帶利,已經翻了一倍多。 |
塘綴鎮距吳川市區40公裡,廣湛高速公路在這裡有一個出口。
政府公告
『皆為危房已拍賣』
順著路人的指引,記者終於找到了目的地。眼前的景象讓記者吃驚不已:原有的政府舊大樓已被拆除,土地已被平整過,並被覆蓋上了一層水泥。
在附近做生意的一位檔主向記者講述,大樓在去年7月被拆除,『一共有7幢建築,原來住在宿捨樓裡的幾十戶人家,被迫搬走了』。
這位檔主以前就住在舊政府大院裡,他『聽說樓變成一個私人老板的財產了』。他搬走時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據了解,2009年6月11日,塘綴鎮黨政辦公室向各位住戶發布了一份通知:『舊鎮政府樓房經吳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鑒定為危房,該樓房也拍買(注:原文有筆誤,應為「拍賣」)給新業主,經研究決定,所有住戶限於2009年6月16日前搬遷完畢,所搬遷費用由新業主負責,逾期搬遷責任自負。』
真實情況
7幢中5幢是危樓
記者獲得了三份《吳川市房屋安全勘驗鑒定報告》,報告顯示,這7幢樓中有5幢樓被鑒定為危房,另外2幢樓除外。
記者留意到,出具《吳川市房屋安全勘驗鑒定報告》的時間是2007年11月15日,鑒定報告的接收人是『葉明』,而不是塘綴鎮政府。
葉明是何許人?記者調查了解到,葉明是當地的一位老板,原塘綴鎮供銷社鋁制品廠的法定代表人。
事實上,塘綴鎮政府要求住戶搬遷的真實原因並非房屋已被鑒定為危樓,而是因為這些樓房和地皮已經換了『新業主』,這位『新業主』就是葉明。
為何塘綴鎮政府舊大樓和宿捨會拍賣給私人老板?這源自2007年9月的一份《民事裁定書》。
法院裁定
查封政府大樓抵債
2007年9月,廣東湛江市霞山區法院裁定,將塘綴鎮政府位於塘綴鎮長安路(塘綴鎮政府舊址)的4336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以及土地上的7幢建築物作價1172300元,交付葉明抵償債務,『葉明應持本裁定書在三個月內到有關部門辦理房地產產權過戶』。
這份《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依法查封上述土地的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築物,並委托有關部門拍賣,但因無人競買而流拍。葉明向湛江市霞山區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將上述土地的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築物,以拍賣底價1172300元抵債。
2007年11月,湛江霞山區法院致函塘綴鎮政府,明確告知政府舊大樓和宿捨及其土地使用權將交付給葉明抵償債務。
『塘綴鎮政府於1995年4月13日、5月17日先後兩次向葉明借款341280元,雙方約定月息3.9%。至今塘綴鎮政府所欠本息分文未付。』該函件稱。
利息凶猛
除了地產還欠110萬元
霞山區法院還認定,從1995年4月13日至2007年9月5日止,塘綴鎮政府還應按月息3.9%結算所欠利息,共計1956170元,『該利息應一次性支付給葉明』。
法院列出了利息結算的公式:『本金341280元×月息3.9%×月息147個月=1956170元』。
加上案件受理費、立案執行費、評估費等,塘綴鎮政府應支付的費用合計2322108元。法院裁定,將塘綴鎮政府舊大樓和宿捨及其土地使用權作價1172300元交付葉明抵償債務,尚欠部分債務繼續由塘綴鎮政府負擔償還。
這意味著,除了將政府舊大樓及其地皮賠給葉明外,塘綴鎮政府還欠這個私人老板110多萬元。
土地到手
私人老板欲建樓盤酒店
時隔12年,葉明的34萬元得到了超級回報,爭議隨之而起。記者在塘綴鎮采訪時,多位官員表示,『把政府大樓抵押給一個私人老板,這是件離譜的事情』。在政府層面,誰該為這筆荒唐的借貸負責呢?從1995年借款到2007年法院執行,塘綴鎮的領導換了好幾茬。
從記者獲得的材料看,2007年9月霞山區法院作出抵債的民事裁定書後,當地政府采取了消極不合作的態度。
2008年4月葉明寫給吳川市政府的一份材料顯示,吳川市規劃建設局同意辦理規劃許可證,葉明正辦理土地的相關變更手續,但塘綴鎮政府拒絕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因此葉明未能順利過戶。
葉明在材料中稱:『舊鎮政府是住宅建設用地,我准備拆除上述危樓,在該地塊上,自己私建一部分物業外,新建一個住宅小區。』
除了修建住宅,葉明還有修建一座6層高的酒店的計劃。
離奇巧合
執行書、危房鑒定齊出
這份材料還稱,2007年11月,霞山區法院執行局的一位負責人與塘綴鎮常務副鎮長楊亞德交涉,要求鎮領導協助騰空舊政府樓房,交給葉明拆除並過戶。2007年10月17日湛江霞山區法院發布公告,『責令塘綴鎮政府2007年10月30日之前遷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不過,塘綴鎮政府依然沒有按照法院的公告期限騰空房產,交予葉明。一個多月後,湛江霞山區法院再次致函塘綴鎮政府,再次責令鎮政府『騰空危房』。
法院還要求塘綴鎮政府動員舊樓的原居住人員搬出,並另行安置。巧合的是,葉明從吳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拿到『房屋安全勘驗鑒定報告』,鑒定5幢大樓為危房的時間,恰好也是在2007年11月——正是法院執行期間。
撲朔迷離
購地款?還是借款?
霞山區法院2007年9月的《民事裁定書》,又源於吳川法院1996年的一份《民事判決書》。
1996年3月,當時還是吳川市塘綴鎮供銷社鋁制廠廠長的葉明將塘綴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塘綴鎮政府歸還341280元的欠款並支付全部利息。
葉明稱,塘綴鎮政府於1995年4月13日、5月17日兩次向他借款共341280元,雙方約定月息3.9%,定於1995年9月10日前還清本息——雙方簽有書面協議。但借塘綴鎮政府未按時還款。
塘綴鎮政府承認欠款的事實,但『鎮政府目前經濟困難,待收到地皮款後,再歸還全部借款』。
吳川市法院審理查明,這筆借款原本是雙方准備用作地皮交易的,葉明在支付了這筆地皮款後,發現沒有好地皮,於是雙方協商將這筆錢的性質改為『借用』。吳川市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塘綴鎮政府1996年12月底前還清本息。由於塘綴鎮政府沒有按期還款,1997年1月,吳川法院向時任塘綴鎮鎮長的林勝發出了執行通知書。
湛江霞山區法院的裁定依據,正是吳川法院1996年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吳川市人民法院(1996)吳法民初字第73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吳川市塘綴鎮人民政府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吳川市塘綴鎮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吳川市塘綴鎮人民政府至今仍未履行。』湛江霞山區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稱。
疑點1
貼著警戒線的高息
塘綴鎮現任官員對高昂的利息表示不解。記者聯系上了在借款時擔任塘綴鎮鎮長的林勝,詢問3.9%的月息如何得來,林勝表示:『借款的事情我並不清楚,如果借款協議書上有我的簽名,那肯定是班子成員都同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乾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護。
記者查詢獲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時的一年期銀行貸款年利率為10.98%,即月利率0.915%,其4倍警戒線為3.66%。3.9%顯然超出了3.66%。但從《民事裁定書》看,這一月息得到了霞山區法院的認可。
疑點2
政府已還43萬多元?
通過調查,記者發現了一個被各方有意無意忽視的秘密:塘綴鎮政府在1998年初曾向葉明歸還了433750元。記者獲得的一份『現金支出憑證』顯示,付款的具體時間是1998年1月22日,『歸還原城建辦借葉明款341280元,利息86672元,受理費5798元,合計433750元』。時任塘綴鎮鎮長林勝簽了名,另有一個簽名是『葉振強』。林勝告訴記者,葉振強是葉明的兒子。記者了解到,林勝從1990年開始擔任塘綴鎮副鎮長,1993年擔任鎮長,直至1998年調離。
3月12日,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林勝抱怨道:『葉明後來到法院告,這樣做很不厚道。』
林勝還表示,『事情會鬧成這樣,都是後來的鎮領導不管事造成的。如果我還在任,葉明肯定不敢這樣。』
塘綴鎮副鎮長楊亞德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償還欠款協議書』。這份協議書簽訂於2008年1月20日,甲方是塘綴鎮政府,乙方是塘綴鎮供銷社鋁制廠,分別有林勝和葉明的簽名。『甲方於1995年4月13日及5月17日借乙方款341280元,按月息3.9%計息到1998年1月20日,利息449378元,受理費5798元,三項合計796456元。』為使欠款能夠依時歸還,雙方約定,甲方於1998年1月20日前歸還433750元欠款給乙方,尚欠362706元;1998年1月20日後,甲方不再按月息3.9%計息給乙方,只按1.7%的月息給乙方;餘款於半年內還清。
獲得這份償還欠款協議書後,記者就其真實性再次聯系林勝。林勝表示,如果協議書上有他的簽名,那應該就是真實的,他表示:『利息是班子定的,錢是城建辦借的,我並不清楚。』
現金支出憑證和償還欠款協議書都是真實的,這就意味著,早在1998年1月,塘綴鎮政府就已將本金341280元還給了葉明,還付了部分利息。
不過,2007年湛江霞山區法院的民事裁定書顯然沒有提到這一點,葉明是否有意隱瞞塘綴鎮政府已經歸還了本金和部分利息的事實?他這樣做有何用意?
記者撥通了葉明的手機,但接聽電話的男子說他是葉明的家人,記者表示希望就葉明和塘綴鎮的借貸糾紛了解一些情況,該男子讓記者留下聯系電話,『我會讓葉明回電話』。截至發稿時為止,葉明一直沒有聯系記者。
疑點3
鎮政府借款原因成謎
從2008年4月葉明寫給吳川市政府的『要求塘綴鎮政府依法騰空被拍賣危樓和辦理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申請書』可以看出,葉明並沒有提及塘綴鎮政府曾經還款這一事實。
『(上世紀)90年代初物價便宜,我借款幾十萬元給鎮政府征地修建公路,支持家鄉建設,並雙方自願簽訂協議,半年後不歸還借款,鎮政府自願按當時鎮政府基金會利息付給我。鎮政府違約了,應該負法律責任。』葉明稱。
葉明還認為他沒有義務對舊宿捨的住戶進行安置,因為他不是舊城改造公司,鎮政府有責任進行安置。
對於塘綴鎮政府1995年為何會欠下葉明34萬多元的債務,各方有著不同的說法。葉明的說法是『給鎮政府征地修建公路,支持家鄉建設』,而根據吳川法院1996年的調查,這筆借款本來是雙方准備用作地皮交易的,葉明支付了這筆地皮款,但因為沒有好地皮,雙方纔同意把這筆錢的性質改為『借用』。
各方說法不一,就連時任塘綴鎮鎮長的林勝『也不清楚具體為什麼會欠錢』,因為『這筆錢是鎮城建辦借的』。
疑點4
政府為何『有證不舉』?
2007年11月湛江霞山區法院執行時,塘綴鎮政府有沒有將『現金支出憑證』這一關鍵證據提供給法院呢?
記者聯系了時任塘綴鎮鎮長的王昌齡,王昌齡讓記者找當時的塘綴鎮黨委書記了解情況,這位黨委書記又讓記者聯系現任塘綴鎮的一位黨委委員,但這位黨委委員表示『我不清楚』。
記者來到塘綴鎮政府采訪時,對於這筆離奇的債務,塘綴鎮相關領導大多不願意接受采訪。最後,塘綴鎮副鎮長楊亞德向記者提供了相關材料。
楊亞德說,塘綴鎮政府舊大樓和宿捨不是葉明拆的,他已經將這塊地皮轉讓給了一個叫『李勝』的人。『鎮政府不僅沒有同意,而且仍然沒有同意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
當記者問到塘綴鎮政府是否向法院提供材料證明曾歸還葉明433750元欠款的問題時,楊亞德表示,『我也不太清楚,你聯系塘綴鎮政府司法所所長曾夏勝吧』。但曾夏勝告訴記者,『具體的細節,我也不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