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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下轄的建陽市求知園作文班於本月28日布置了一篇作文,題目是——『選擇給鄭民生或受難者家長或受害小伙伴寫一封信,也可以寫感想……』其中一楊姓小朋友寫道:『……你要真忍不住仇恨,你就去殺那些貪官,你怎能殺掉這麼多可愛的孩子……』(據3月31日《羊城晚報》報道)
『要殺就殺貪官』,這豈止是一個孩子的『快意恩仇』?相信耳聞目睹南平血案的成人們又何嘗沒有發過『要殺就××』的怨言呢?『要殺就殺貪官』,雖然符合大眾心理,但卻是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
『要殺就殺貪官』本身就是一道錯誤的選擇題,它是在『要殺』的基礎上進行『殺誰』與『不殺誰』的選擇,而不是進行『殺』與不『不殺』的選擇。毫無疑問,公民的生命權力是受法律保護的,既沒有『被殺』也沒有『殺人』的權力,哪怕他是貪官,其生命權也要受法律保護。貪官應該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如果公民以個人名義帶著仇恨去殺貪官,那和鄭民生為了報復社會而殺學生,又有什麼兩樣?盡管受害者不同,但殺人的違法本質是相同的。
按說,一個小學生對『貪官』的認識,還十分有限,『貪官』對社會特別是對自己造成的危害,孩子並沒有太多的切身體驗,也許『貪官』只是孩子心目中的一只『大灰狼』、一個『大壞蛋』。但孩子之所以發出『要殺就殺貪官』的感慨,恰恰折射出一種普遍的社會心態,那就是『仇官』心態。這種『仇官』心態在社會上不斷醞釀和發酵,使孩子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
『憎恨貪官』本是一種正常而又正義的社會心理,這種心理需要通過『讓貪官付出應有的代價』來找到出口與平衡。但如果制度反腐不力,法律懲貪不嚴,屢屢讓一些貪官逍遙法外的話,那麼,民意就必然要從別的方面尋找出口,這也許就是法律手段之外『快意恩仇』。
『貪官』是腐敗的產物,腐敗是對社會正義的嚴重戕害。我們在梳理南平血案的社會心理心時,出自孩子之口的一句『要殺就殺貪官』,也許給我們敲了個警鍾。『要殺就殺貪官』折射出的是公眾對依法反貪不力的焦慮,也反映了公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渴求。這就要求我們要不斷加強法制建設,要讓法律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中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樣,纔能把公眾從『快意恩仇』和暴戾心態引導到理性的法制軌道上來。(李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