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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律師方文斌PK李銀河 |
近日,南京教授換偶事件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網友對此展開了激烈討論,不少聲音質疑當事人馬副教授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中國著名社會學家、性學研究者李銀河則表示,換偶是公民個人自由權的表現,受憲法的保護,並呼吁修改現行《刑法》。
4月5日,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80後律師方文斌在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發表文章,以律師的角度對南京教授換偶事件做出解讀,對李銀河等人的觀點進行了批駁。『我希望以一名律師身份表達看法,也算是順道與李銀河等人進行一次說道。』
聚眾淫亂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針對南京教授換偶事件,有法律人士認為馬某等人的淫亂行為是在私人場所進行的,沒有社會危害性,不應當受刑事處罰。本人認為這種說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對法治尊嚴的侮辱。』針對有律師稱馬某等人的行為不構成該罪的說法,方律師在文章開頭就指出,聚眾淫亂可能要面臨刑事處罰。
方律師認為,如果馬某等人的行為經過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成立的話,即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的聚眾淫亂罪,將面臨刑事處罰。『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見,聚眾淫亂的行為是否發生在私人場所並不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構成要素。只要有聚眾淫亂的行為,並且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的,就構成犯罪,而不論行為的發生地是公共場合還是私人處所。』方律師表示,馬某等人的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有人指出,馬某等人的行為都是自願的,沒有誰強迫誰,沒有受害者,怎麼就是犯罪呢。本人認為這是故意或真正的無知。』
『任何犯罪的首要特征便是其社會危害性,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具有侵犯性。《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來看,只要行為侵害了法益,便具有了社會危害性,而不是說有受害人就有社會危害性,反之則無。』
『聚眾淫亂罪在《刑法》體系中位於分則第六章第一節,馬某等人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方律師認為,聚眾淫亂行為是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侵害的是國家的社會管理秩序。侵害社會管理秩序,是對社會法益的侵犯,也是對每個社會成員法益的隱性侵害,是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並受刑法打擊的行為。
打擊聚眾淫亂行為不侵害公民權利和自由
對於李銀河在回答《南都周刊》記者提問時指出的『刑法對該種行為以犯罪論是對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的侵犯,與憲法保護的公民人身自由權相矛盾以及北京林業大學性學研究者方剛也認為換偶是一個應該尊重的個人選擇』的說法,方律師認為權利與自由的一個隱含命題,打擊聚眾淫亂行為並不真正侵害公民權利和自由。
『換偶行為,尤其是像馬某等人這種超大規模的聚眾換偶行為,是一種以權利與自由為幌子的個人恣意,不但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是應受到法律制裁的違法犯罪行為。』
方律師表示,權利與自由的一個隱含命題是『這種公民個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行為是正當的,受法律保護,受社會其他成員的尊重。當這種自由的行為不正當,受法律摒棄,則不能稱之為權利與自由。而當公民個人在實現自己權利與自由的過程中損害到他人也應當享有的權利與自由時,權利行為則質變成了侵權行為。』
『人類社會裡的公民,權利在實現過程中都會有交叉,如果這種交叉得不到規范和普遍遵守,則會出現混亂,權利被權利剝奪,自由被自由褫奪。人類社會從來沒有絕對的自由,絕對的自由導致絕對的不自由。』方律師認為,『當換偶行為達到聚眾淫亂時對行為人課以刑罰,以達到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終極保護,從而實現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的權利保護。』
換偶不僅僅是道德問題
對於李銀河一再強調的『聚眾換偶僅僅是道德問題,這一權利不應當以違反道德或違反習俗的名義被剝奪』的說法,方律師表示不能用『道德問題』當擋箭牌,良好的道德、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該得到全體民眾的尊重。
『李銀河認為「馬某等人最主要的冤屈在於他們沒有真正傷害任何人,他們所傷害的只是社會習俗,但是不能因為一個人違反社會習俗就把他抓起來、開除公職,甚至起訴」,我覺得不僅是道德和社會習俗問題,而是嚴重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犯罪行為。』方律師認為馬某等人聚眾換偶的行為不僅是道德問題,而是觸犯聚眾淫亂罪是典型的犯罪行為。
『本人引用一句法律名言來說明本人的觀點: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方律師表示,道德、公序良俗是人類社會文明的積累,是人類社會人際交往中最值得人們所珍惜和尊重的社會規范,在社會調控功能上發揮著以彌補法律調整空白的重要作用,如戀愛關系、情感衝突等。『良好的道德,社會的公序良俗,應當得到我們全體成員的尊重。』
聚眾淫亂罪取消後果嚴重
對於李銀河提議取消聚眾淫亂罪以及其取消理由『在最近二十年內,已經沒有人再因為這個罪名判罪了。所以,它已經是一個死掉的法律了』的說法,方律師也不贊同。
『首先,《刑法》第三百零一條不是一條「死掉」的法律;其次,取消該罪的重大意義不是防止權利被踐踏,而是解決性泛濫的法律制裁後顧之懮。』方律師認為,不能因為先前少有處理,後發生的行為就不能被處理,更不能因此而否認據以處理該類案件法律的存在合理性。
『這不符合基本的邏輯推理,更不符合法律的一般原理。』相反,方律師認為,對於聚眾淫亂罪不應被廢除,還應該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對這種嚴重損害善良道德和公序良俗、觸犯刑法的行為予以公正的處理,將使恣意的個人自由得到理性規制,社會的法益得到維護,全體社會成員的權利纔能得到更為安全的保護,法治纔會進步,文明纔會發展。』
方律師在文章的最後寫道:『法律不保護權利的沈默者,如權利受損,請奮起維權;同時,法律也不保護權利的恣意者,行使權利請不要損害他人和社會的權利。』
對話方文斌:為什麼要和李銀河等人說『道』
這篇題為《南京教授換偶事件的幾點思考——順道與李銀河先生說》的帖子4月5日在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發表後,引起了網友爭論,許多網友跟帖留言,有支持方文斌的,也有『罵』方文斌是『滿口仁義道德的偽君子』。
4月6日,記者采訪了高調PK李銀河、《南京教授換偶事件的幾點思考——順道與李銀河先生說》作者、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文斌,在接受記者采訪的同時,方文斌對網友的質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記者:為什麼要在這個時候選擇這個話題發帖?
方文斌:聚眾淫亂,這是違反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是觸犯《刑法》的行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種行為在道德上的侵害性就更不用說了。但我想不到這種行為竟然得到了部分人的追捧,其中還有社會精英。有感於個人權利與自由觀念的高度膨脹,竟到了如此極不道德以為道德,嚴重違法以為不違法的地步。李銀河先生說要為了馬教授的權利呼吁,作為一個律師,我想為了法律的尊嚴呼吁,為了文明吶喊,為了每個公民應負的社會責任與義務奮起一書。
記者:對於你的觀點,網友好像『罵』你的比較多。
方文斌:對於罵我的網友,我覺得一是比較遺憾,二是不想應對他們。但還是想說一句:過度的欲望是一切罪惡的來源。
記者:網友封你為『封建衛士』,你怎麼看?
方文斌:我很高興我能成為一個社會的衛士,但我不認為現代的美好道德和公序良俗與過去的社會所具有的道德傳統有聯系和繼承關系就成了一個遭遺棄的『封建思想』,而我懷有對社會公平和善良的追求就成了個『封建衛士』。
記者:對李銀河的印象是怎樣的?
方文斌:我對李銀河的印象起源於王小波先生,我從中學時代開始閱讀王先生的著作,很欣賞王先生。後來得知李銀河是王先生愛人,也是位研究性學的專家,觀點前衛,作風果敢,對她我也一直很尊敬。但此次我看到她的這個言論,覺得她的研究和觀點,至少是關於聚眾換偶這個事件的觀點,是沒有社會責任的。
記者:歡不歡迎李銀河回應?
方文斌:我歡迎李銀河先生的回應,我期待我們能從權利與自由到道德與法律,從學術研究到社會責任,進行一次深入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