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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案鬧得沸沸揚揚,央視著名主持人劉芳菲以證人的身份做出的證詞更成為大家熱議的焦點。來自《娛樂現場》的報道稱,近日,山東煙臺市一法律界人士從法律的角度質疑了劉芳菲在此案中的證人身份。
孫檢察員在研究了有關新聞後表示:『關於劉芳菲收錢的細節,不同媒體的報道有矛盾之處。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濤送給她的,那既然此200萬元已被列為王益受賄罪的一項事實,劉芳菲的行為就屬於掩飾王益犯罪所得贓款,劉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偵查機關最好把王益和劉芳菲並案處理,案件名稱就是「王益、劉芳菲受賄、掩飾犯罪所得案」,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如果是王益向李濤索取了200萬元後轉手給了劉芳菲,那需要證明劉芳菲明知200萬元是王益受賄所得的贓款。能證明的話,就同案起訴劉芳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能證明的話,就不能起訴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