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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
土地—信貸—市場秩序,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正在向更廣、更深的方向進展。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昇溫,近期部分城市出現了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針對這一情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一系列具體措施。
開發商不得收取定金及預定款等費用
記者19日從住房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實負起責任,加大查處力度,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通知說,房地產市場監管是政府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維護我國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房地產市場的持續昇溫,近期部分城市出現了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要求,今後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預售方案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准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簽訂虛假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方式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同時,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各種違禁行為,包括炒賣房號,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發布虛假信息和未經核實的信息,采取內部認購、僱人排隊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等。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健全房地產信息公開機制。政府要及時准確地將批准的預售信息、可售樓盤及房源信息、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房地產開發企業則要在銷售現場明示預售許可情況、商品住房預售方案等信息。
另外,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商品住房現售管理辦法,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現售商品住房。
通知強調,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機制。各地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絡公開等措施,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尤其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
各地要積極拓展房地產信用檔案功能和覆蓋面,今後要將銷售行為、住房質量、交付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內容納入房地產信用體系,信用檔案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無論其在何職何崗,身居何處,都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通知還要求各地建立商品住房市場動態監管制度,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可售房源必須一次公開
針對現在許多樓盤流行的認購、排號等炒作方式,《通知》明確要求,今後,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性質的費用。
同時,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並嚴格按照預售方案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並在銷售現場明示。對違反規定人為制造房源緊張,或采取內部認購、僱人排隊手段制造銷售旺盛的虛假氛圍等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預售資金納入監管賬戶
《通知》明確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於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如果開發商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要發生變更,如要求漲價,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公示。同時,《通知》特別提出,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明確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確保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工程建設。
明確開發商對商品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
《通知》再度明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落實預售商品房質量責任,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並鼓勵各地推行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制度。
未開盤項目限期開盤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尤其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並要求各地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在近期對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並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開發商限期公開銷售。並要求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將清理結果於今年6月底前上報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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