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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會同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梁濤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梁濤在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間,利用其擔任會同縣委常委、副縣長及先後兼任的會同縣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會同縣乾線公路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會同縣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會同縣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3年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發包、規費減免、資金撥付和乾部、職工調動及提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工程老板、個體經商者以及下屬單位、乾部、職工的財物,共計折合現金人民幣128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由於梁濤在被羈押期間向公安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案發後,其認罪態度較好,並能如實地交代其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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