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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來電詢問:丈夫周某因外遇想離婚,與我達成離婚協議,寫下了15萬元欠條,作為對我的精神補償金和一次性生活幫助金。解除婚姻關系後,我多次找周某催要15萬元,遭周某拒絕。請問律師,丈夫為離婚寫下的15萬元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楊雪律師解答:該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約定的15萬元精神補償金和生活幫助金的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約定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是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配協議。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另根據《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7月30日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一條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首先,離婚協議具備民事法律行為,周某寫下的欠條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且該約定的內容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婚姻法》的四十二條和四十六條的規定,也支持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給予生活幫助金;一方因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有權利要求損害賠償。其此,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解除了婚姻關系。該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已成就,應當認定具有法律效力。協議中您丈夫寫下的15萬元欠條應按約定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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