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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向被告人出示證據。曹靜攝(圖片來源:京華時報)
中國網?濱海高新訊 林某醉酒駕駛寶馬X5,將一對新婚夫婦撞成一死一傷後揚長而去。被捕後他賠償傷者及死者父母202萬元,並獲取保候審。但豐臺法院審理此案時發現,林某案發前月月有違法駕駛記錄,取保後其寶馬車還存在違法駕駛記錄,遂將他收監。
目前檢方指控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這與此前外地相繼發生的醉駕撞死人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的案件差距很大。此外,202萬元的超額賠償能否影響對林某量刑,法院是否可對其適用緩刑,也讓法院拿捏不定。昨天,豐臺法院在宣判前邀請法律權威研討此案。
新婚夫婦深夜被寶馬撞飛
去年10月9日晚10點,26歲的王小姐下班後乘坐丈夫宗先生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回家。兩人剛領了結婚證,還未舉行結婚儀式。當他們行至光彩路與光彩北路的交叉路口時,一輛黑色寶馬X5越野車疾馳而至。『砰』的一聲,王小姐頓時感覺飛了起來,在空中飛行50多米後重重落地。清醒後,她看到丈夫躺在不遠處一動不動,她當即大聲呼救。
目擊者李先生稱,他循聲望去時,黑色寶馬車已經開走。『根本沒有聽見剎車的聲音,開得太快了。』李先生當即撥打122報警,一名正在附近值勤的交警趕過來,簡單詢問後駕車追向寶馬。不久120急救車和一些警車趕到,此時宗先生已經死亡。
交警全城布控抓獲肇事者
交管部門隨即全城布控,要求查找肇事車。兩個小時後,豐臺交通支隊在大紅門橋下設卡查酒駕時,抓到了肇事司機。
據當晚值勤的交警回憶,當他對一輛黑色寶馬越野車司機進行酒精檢測時,司機有些遲疑,並顯得非常緊張,想跑。經檢驗,司機每百毫昇血液當中酒精含量為180.5毫克,屬於醉酒駕車。聯想到剛接到的寶馬車撞人逃逸通報,交警懷疑眼前的寶馬車就是肇事車。經仔細查看,他發現車身上有撞痕,於是以酒後駕駛為名將司機林某扣留。
通過比對現場殘留物、撞痕及對事發路口監控錄像分析,警方初步認定該車就是那輛肇事寶馬車。
賠償202萬元後取保候審
在交通隊,林某很快承認了撞人的事。據了解,31歲的林某是福建人,初中文化,在豐臺區京深水產批發市場一家公司任經理,撞人的寶馬車為他所有。他交代說,事發前,他在朝陽一酒店與朋友吃飯,一人喝了兩瓶紅酒。
豐臺交通支隊認定,林某遮擋號牌、醉酒駕車、闖紅燈、肇事後逃逸,造成宗先生死亡,王小姐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廣泛剝脫傷,林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後,林某賠償王小姐58萬元,賠償了宗先生家人144萬元,合計202萬元,並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屬諒解。在被刑拘一個月後,林某被取保候審。
因屬違章慣犯被重新收監
3月2日,豐臺檢方以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其提起公訴。3月16日,豐臺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林某承認指控,但辯稱自己當時想去投案,在投案路上被交警抓獲。其辯護人提出,林某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且林某妻子沒有工作,他一歲多的小兒子患有重病,每天要花費千元藥費治療,希望法庭對林某從輕判處緩刑。
然而,庭審後沒幾天,原本取保候審的林某卻被法院逮捕。據悉,承辦法官審理後發現,林某此前屢屢違章。案發前的4個月裡,其寶馬車月月有違章,共有4次超速行駛和兩次未按尾號限行。林某取保後,該車還有兩次違法記錄,一次是在應急車道內行駛,一次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雖然林某否認是自己所為,但他說不出司機是誰。
『雖無法查實每次違法駕車的是否為林某本人,但他畢竟是車輛所有人。』考慮到公安部正在嚴打酒駕行為及加力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法官遂改林某的取保候審為逮捕。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案件焦點
焦點 1
交通肇事罪抑或危害公共安全罪
檢方公訴時,認為林某違法醉酒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致一死一傷,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這與此前發生在四川的孫偉銘醉駕案等類似案件的定罪不同。雖然都是醉駕致人死,但後者被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最高可判死刑。
>>看法
在昨天的研討會上,最高法監察室案件調查室副主任王飛說,去年9月,最高法下發了醉酒駕車犯罪指導性意見。根據此意見,在認定醉酒駕車肇事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時,應把握3個條件:一是醉酒後肇事;二是第一次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的;三是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
王飛認為,林某雖然醉駕逃逸,但逃逸後沒有再撞其他的車和行人。此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分點,是被告人的主觀態度是過失還是放任。林某沒有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是過失的狀態,他認為定交通肇事罪是合適的。其他專家對此沒有爭議。
焦點 2
202萬元賠償能否影響量刑
據了解,林某賠償被害人120萬元比較適宜,但他共賠償了202萬元,屬於超額賠償。
>>看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謝望原認為,林某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是從輕處罰的考慮情節,但不是法定從輕情節。
但北京大學教授陳興良認為,對被害人賠償是被告人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他不鼓勵超額賠償,也希望法官在量刑時不要對此特別考慮,他擔心以後會有被害人利用賠償數額要挾被告人,也擔心公眾產生『花錢買刑』的誤解。
最高法監察室副主任王飛也提出,要警惕『花錢買刑』,要考察被告人是真誠悔罪,還是以積極賠償來獲取從輕處罰。他認為,如果被告人積極賠償,真誠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但『花錢買刑』屬於非法逃避處罰。
焦點 3
司機會否因多次違章被重判
針對林某的寶馬車在案發前多次違法,刑辯律師張青松認為,這不應當作為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因為這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應按照行政處罰法來處理。如在刑事案中再加重處罰,實際是一種雙重處罰。
>>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對此認為,如果林某確有多次違法記錄,說明他一貫危險駕駛,其人身危險性比較大,應該考慮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高貴君認為,法院需要查清寶馬車多次違法,是否為林某本人駕駛,並在量刑時考慮。
焦點 4
可否對肇事司機適用緩刑
根據法律規定,林某肇事後逃逸,其量刑幅度應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如果對他適用緩刑,則他首先要被從輕判到3年,因為緩刑只針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看法
謝望原教授認為,鑒於林某的種種表現,對他適用緩刑是不適當的,可以在3到7年的幅度內考慮量刑。刑辯律師張青松認為,結合本案具體情節,可以考慮對林某適用緩刑,但是否恰當,要看他是否不致再危害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