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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天津市的大型超市幾乎都設置了自助寄存櫃,這一舉措不僅為顧客節省時間,也為商家節省了人力。但其中也有隱懮:人工寄存是一種典型的保管關系,若寄存期間財物丟失,商家責無旁貸;而自助寄存櫃的法律性質一直備受爭議,如果顧客在此寄存的物品丟失,該由誰來負責呢?
自助存包商家保管
市民張小姐不久前到一家大型超市購物,並將皮包存在了自助寄存櫃中。購物後,張小姐持密碼條取包時卻發現皮包丟了,於是找到超市方,要求賠償其包內現金、金飾等損失計3000餘元。超市方當即提出,張小姐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櫃僅在雙方之間構成無償使用關系,寄存櫃本身並無損壞,超市沒有過錯,且店內已經明示了『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遺失概不負責』等注意事項,所以不同意賠償。
據了解,這類糾紛在本市已發生了多起,本市允公律師事務所鄭輝律師認為,解決該糾紛的首要問題是確定使用自助寄存櫃的顧客與超市間形成何種關系。雖然超市提出雙方是無償使用關系,但實際上雙方之間是一種保管關系,顧客存包往往是超市自身管理的需要。
免責聲明其實無效
關於雙方的責任問題,鄭輝表示,超市雖然明示了『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遺失概不負責』等注意事項,但根據《合同法》第40條規定,該條款無效。很顯然,超市自助寄存中的這種自我免責的宣稱,並不能否認其設置自助寄存所存在的保管寄存物的義務。《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顧客的財物被盜時,首先應當判斷該種保管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如果是有償的,那麼保管人一切因自己過失(包括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而使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無償的,保管人則只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保管物造成毀損、滅失時纔承擔賠償責任。
自助模式有待完善
針對這一現象,律師提醒消費者到超市購物時,最好不要帶太貴重的物品。如果確有貴重物品要寄存的話,最好是選擇人工寄存,如確需自助寄存,可事先提醒超市保管人員,得到他們的確認再上鎖。
對於超市而言,如果能在自助寄存櫃前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則顧客所稱遺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櫃內,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問題,就會一目了然。同時超市不應滿足於將注意事項用文字明示給消費者,還需不斷提昇服務水平,加強對智能化自助寄存櫃的管理,使其更趨完善,力爭為消費者營造一個更加方便、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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