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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安 繪 浙江在線05月21日訊 有『老娘舅』之稱的人民調解員,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發揮了特殊的作用,許多矛盾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老娘舅』的調解,最後會達成處理糾紛的一致意見,簽訂調解協議,使矛盾得到完全解決。 『老娘舅』解決民事糾紛履行率較高
但如果當事人對協議內容反悔,不願承認並因此而訴諸法院,會有怎樣的結果?
李某原籍四川,今年38歲。兩年前的一天,李某在駱駝街道某超市買了一臺電視機。由於電視機的質量問題,李某與超市老板王某發生了爭執,最後雙方扭打在一起。經過調解部門的調解,李某與王某就此次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王某賠償李某醫療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900元,今後雙方一切無涉』。協議簽訂後,王某當場把900元錢交給了李某。
事情過去了一年多,李某卻對當初的這個協議反悔了,去年9月,他向鎮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賠償誤工費、交通費、衣物損失費等共計2000餘元。其理由是,王某當初對他的賠償金額不足,他明顯吃虧了。在此案庭審中,被告王某大呼冤枉,他認為當時李某頭腦很清醒,而且李某是與其親友商議後,纔在這份協議上簽字的,現在又反悔起訴,沒有道理。
鎮海法院經過審理,於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李某向法院起訴無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今,各種矛盾糾紛頻現,為迅速解決糾紛,各級政府都鼓勵一些法律關系明確、事由比較簡單、爭議不大的民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處理,因為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好處明顯,不但迅速有效,而且成本很低,履行率也較高。
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乾規定》,其中第一條明確指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根據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調解協議的性質就是一份民事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它就會獲得法律的保護,這大大提昇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給『老娘舅』的工作橕了腰,也有利於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
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要達成調解協議,有一個前提,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其意思表示真實,如果一方有異議,協議就不能成立,這與達成民事合同的條件完全相同。
但盡管如此,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像李某這樣的當事人,在接受調解並簽訂協議後,又因為各種原因而反悔。
要維持調解協議的權威性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說,就法律角度而言,當事人吃『後悔藥』進行起訴是其自由,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對調解協議是否存在需要撤銷的情形進行審查,也就是看這個協議在簽訂時是否是雙方自願的,是否為真實意思的表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院一般會駁回起訴。當然,如果發現協議的內容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那麼,該協議也就不成立。
確認調解協議有民事合同性質,其目的是要維持調解協議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民事庭的法官特別告誡人們,在發生矛盾糾紛後,當事人如果選擇接受調解,那麼,在達成一致意見,准備在調解協議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一定要慎重考慮,因為,協議一旦簽訂就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寧波日報記者董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