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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神木縣法院一法官違法違規入股煤礦,在連續兩年未得到紅利後,怒將煤礦方告上法庭。榆林市紀委監察局執法室主任姜浩年表示,目前,入股煤礦法官張繼峰已經被上訴至榆林中院,該案很快就會有結果。 |
日前,神木縣委連夜召開常委會,決定由紀委和檢察院聯合成立7人專案組,對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要1100萬紅利一事進行調查。
神木縣委宣傳部部長雷江聲表示,縣委、縣政府對法官入股煤礦一事非常重視。他稱,目前二審法院未判決,這件事情還存在著不確定性,現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審判決後,再拿出處理結論。
神木縣委23日在給榆林市委的匯報材料中表述:『張繼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礦股份,應是處理這一事件的關鍵,而這一事實雙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審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已於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則張繼峰就煤礦入股問題不構成違紀;如二審法院認定張繼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們將按照《公務員法》、《法官法》和《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張繼峰予以嚴肅處理。』
分析 雙方當事人可能達成和解被曝光後,當事法官張繼峰表示壓力很大,可能公職不保。他說:『領導找我談話,壓力很大,我認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據了解,按照法律規定,案子上訴至中院後,作為被上訴人無權撤銷上訴。張繼峰說,他老家在農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棄公職,所以希望認輸以求了結此事。
上訴人陳某在與榆林中院有關人員談完話後,始終躲避著記者的采訪。據陳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給陳某做調解工作。他認為,要陳某撤銷上訴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那就意味著一審橫山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會生效,陳某就要付給張繼峰法官1100萬元的紅利。
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輿論的風頭浪尖上,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如果維持一審原判要冒很大的風險。但如果中院撤銷一審原判發回重審,更需要相當大的糾錯勇氣,估計可能性也不大。
他說,遲遲不開庭就說明中院目前陷入兩難之中。他認為,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結局是中院做通當事人的工作,讓兩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樣一審判決就被視為撤銷。(綜合《華商報》報道)
鏈 接 相關法規和紀律規定《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8月出臺的《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後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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