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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一辦法,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其中,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也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
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49號
《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周伯華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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