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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律師您好。我與老伴兒去年10月在某旅行社報名赴日旅遊,並交納了押金共計8萬元,旅行社承諾回國後即可返還。回國後旅行社拒絕返還押金,理由是要求我們將簽證、機票等交還給旅行社。請問律師:旅行社的要求是否合法? ——馮達
律師解答
馮先生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我們依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爲您解答如下:
首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出境遊押金的退還問題做明確的規定。押金的交付和返還事宜屬於旅行社和消費者協商後達成一致意見的旅遊服務合同的內容。現實生活中,旅行社爲了防止遊客滯留境外,影響其信用,一般會在遊客出行前收取一定數額的押金,該筆押金的交付和返還條件完全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雙方簽訂的旅遊服務合同中約定了返還押金的條件和方式且該項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當嚴格遵守。
因此,您是否應當將簽證及機票交給旅行社,要看合同中是否對此進行了專門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有此約定,則您需要履行交付簽證及機票的義務,如果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則旅行社藉口遊客未交付相關證照票據而拒絕返還押金則屬於以不正當理由扣留消費者押金,屬於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您可以向相關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和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返還押金。
國鵬律師事務所 李寧 張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