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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中華全國總工會網站近日發布工會組織維權提醒,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由於高溫作業導致中暑者,屬工傷。勞動保障部門提醒,職工因中暑等工傷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醫療費用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醫療費用應該由企業承擔。同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及相應補貼。
一些地方勞動保障部門還相繼調整了高溫勞動津貼標准,據了解,目前我國高溫天氣勞動作業管理及其津貼、補貼的發放標准,均由地方根據情況自行決定,尚無統一的法律保障。惟一一部可參照的法規是1960年7月1日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其中只規定了防暑降溫工作的基本原則、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針對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溫作業的行業。有專家呼吁,應盡快出臺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取代這部實行了半個世紀的『不合時宜』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