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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郭先生與中介、房主簽訂合同,購買東麗區一處公產房,並給付中介和房主中介費及定金17100元。後來,三方前去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才發現郭先生戶口不符合相關過戶規定。郭先生於是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和房主返還中介費和定金。
2010年3月31日,經房屋中介公司介紹,郭先生與中介公司、房主馮某三方簽訂公產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郭先生以35500元的價格購買馮某承租的東麗區詹濱裏某公產房屋。當日,郭先生給付中介公司中介費7100元,給付房主馮某定金1萬元。
2010年4月6日,三方到河東區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公產房承租人變更手續時,由於郭先生系農業家庭戶口,而《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中規定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不得變更公產房承租人,因而三方未能辦理相關過戶手續。郭先生認爲,中介和房主無權處理買賣合同中規定出售的房屋,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故起訴要求中介和房主分別返還中介費7100元及定金1萬元。
東麗區法院查明,在三方簽訂合同時,原告未提供戶口簿,也沒說明其系農業家庭戶;被告中介公司亦未向郭先生、房主詢問戶籍狀況,並說明公產房變更承租人的相關法規。
法院認爲,被告中介公司是專業房地產經濟公司,在進行居間代理活動中應當根據專業領域知識爲雙方提供信息及相應服務。由於郭先生和馮某意圖買賣公有住房,其中涉及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問題,被告中介公司應當就變更的法律規定向交易雙方進行闡明,並特別注意收集欲變更爲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正是由於被告中介公司在促成雙方交易過程中對此問題的疏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既非郭先生也非被告馮某的違約行爲所致,故被告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費用應當返還原告。同時,被告馮某對合同的不能履行無違約行爲,應當將所收取的定金1萬元返還原告。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中介公司返還原告郭先生中介費7100元,被告馮某返還原告郭先生定金1萬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