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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身爲銷售部長,一女子擅自將單位的商業祕密透露給其他公司,並因此給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日前,該女子被原單位以違反《商業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爲由告上法庭。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女子向原單位賠償經濟損失,連同支付違約金近70萬元。
本市某機電公司訴稱,楊某是其公司職工,工作期間,楊某違反雙方簽訂的《商業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與一家進出口公司相互勾結,將其公司內部客戶信息拷貝給該家進出口公司,並幫助進出口公司與其公司客戶促成交易,給其公司造成極大損失。爲保障公司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機電公司將楊某和進出口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向二者各索賠50萬元。法庭上,被告楊某辯稱,原告所提其與另一被告某進出口公司勾結,促成交易的情況是不對的。楊某隻在合同上有審查義務,而此合同又不是其主管的部門完成的,是其他部門完成的,楊某沒有決定權,更沒有將信息拷貝送到進出口公司處,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進出口公司的答辯意見與楊某一致。
經法院查明,被告楊某於2003年入職原告公司,先後從事銷售、網絡管理工作,並在公司網絡建立初期及後期管理過程中,找其同學維修公司電腦。2007年12月1日,原告與楊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爲當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時任銷售部部長一職。2008年3月19日,雙方又簽訂了《商業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楊某應對客戶資料、供應商資料、公司資源等予以保密,同時還約定了競業禁止條款、違約責任等。被告進出口公司於2008年3月13日註冊成立。同年3月,該公司與南通一家車燈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將5萬餘件產品以單價5.38元賣給車燈公司。同年4月,車燈公司又向原告採購上述產品,而原告公司相關負責人卻說公司沒現貨,被告進出口公司有現貨,並以進出口公司名義與其談妥價格。後原告公司一員工又簽了購銷合同,該合同經被告楊某簽字確認,將5.1萬件產品通過處理呆料形式,以單價1.69元賣予進出口公司。當月,進出口公司即與車燈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將5.1萬件產品以單價5.38元賣給車燈公司。此後,楊某入職被告進出口公司。
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楊某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合同及保密競業協議,雙方均應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楊某所從事的職務均屬於保密和競業限制人員範疇,負有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楊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限內,將原告電腦拿到公司以外進行維修,嚴重違反了保密條款約定的義務,且楊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甚至在雙方簽訂的《商業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中所約定的二年競業限制期限內,即入職被告進出口公司,將原告商業祕密透露給該公司,並與同一購貨人從事與原告相同的業務,故楊某應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同時,楊某的行爲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8萬餘元,被告進出口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由楊某給付原告違約金3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