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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周前因污水大量滲漏到汀江而引發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昨晚再次發生滲漏事故,所幸在8個多小時後被基本堵截。記者注意到,此前官方調查組公布的7月3日發生重大滲漏事故的原因之一是『人為非法打通6號集滲觀察井與排洪洞,致使滲漏污水直接進入汀江』,而『2009年9月福建省有關環保部門檢查時發現排洪洞有超標污水排入汀江,要求企業立即進行整改,但直至本次事件發生企業仍未整改到位』。(據7月1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
事故造成的污染尚未清除,新的事故再次發生。更讓人痛心的是,紫金礦業的超標排污至少已經持續10個月了!原來,近10個月以來,紫金礦業一直處於『整改』之中,然而,『整改』不僅沒有達到效果,而且發生了更為嚴重的污染事故。
縱觀近年來發生的多起礦難等惡性事故,人們會發現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那就是事故發生前數月或數年前有關部門已經下發了『整改』通知,或者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但實際上,『整改』完全沒有進行,或者根本沒有停業,甚至一直在無證生產,而在下發『整改』等通知之後,有關部門就再也沒有任何作為——被責令的企業一直在『整改』,有關監管部門一直不再過問,如果發生了事故,有關部門就會把責任全部推到企業的身上,而那些『整改』通知也就成了保全自己的『擋箭牌』。
『整改』應該是有期限的,或十天,或半月,也可以是更長的時間……在整改的時限期間,下發通知的監管部門應該去督促檢查,以免整改通知被束之高閣;在最後的期限截止後,監管部門更是必須加以『驗收』,如果沒有整改到位,甚至壓根兒沒有整改,監管部門應該采取下一步的措施,比如采取強制性措施,或者上報當地政府,總之不能任由企業的違法行為一直持續下去。只有這樣,監管部門纔算是盡到了監管的責任。那麼在事故發生前的10個月,福建省的環保部門都在做什麼呢?是不是發個通知就萬事大吉了?
發現問題重要,解決問題更重要,而下發整改通知只是解決問題的開始,只發通知而不督促整改的落實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的監管責任——如果在後面的關鍵環節上沒有行動,那就是嚴重的不作為,甚至構成失職瀆職。
紫金礦業接連發生滲漏事故,經營者的責任當然要追究,但監管者的責任也不能放過。在我看來,監管上的『漏洞』比企業的『排洪洞』更加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