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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齡女在酒吧與同伴縱情狂飲,在與同伴回賓館的路上數度跌倒,因都喝了很多的酒,當時誰也沒有發現她因跌受傷嚴重,次日早晨同伴醒來發現她已死在床上!為此,女子父母向浙江溫嶺法院起訴。今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同行酒伴應該負相關責任,而死者入住的賓館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23歲的金珊妮是浙江省樂清市人,和四川人秦小英(23歲)是朋友,兩人常在一起玩,一起喝酒。
去年9月16日,溫嶺人金馬辰(21歲、系化名)約秦小英到溫嶺阿瑪尼酒吧玩,秦小英則叫來金珊妮一同前往。晚上9點半左右,秦小英、金珊妮到達阿瑪尼酒吧。秦小英、金珊妮、金馬辰、蔡騰(溫嶺人、19歲)、孔桑桑(溫嶺人、21歲)在阿瑪尼酒吧一卡座一起喝啤酒、洋酒到第二天凌晨2點鍾左右,期間金珊妮頻頻向他人敬酒,據同伴說後期她喝的大部分是洋酒。
當天晚上的消費都是由金馬辰結賬支付。酒局結束時,金珊妮已喝醉,蔡騰、孔桑桑早一步乘出租車離開。金珊妮從酒吧出來後,走路搖搖晃晃,在酒吧門口摔了幾跤,金馬辰、秦小英將金珊妮扶上了出租車,三人一同前往金馬辰預訂的溫嶺市好來登商務賓館。
在賓館一樓電梯口,金珊妮又仰面摔倒,金馬辰、秦小英在同住該賓館的不相識房客的幫助下,將金珊妮扶上樓,經過樓道時,金珊妮嘔吐了。
到了房間讓她躺下後,秦小英用毛巾將金珊妮被嘔吐物弄髒的手腳擦乾淨,幫金珊妮蓋上了被子後,金馬辰和秦小英就在該房間的另一張床上休息。
第二天上午9時左右,金馬辰、秦小英醒來後發現金珊妮腳拖在地上,臉色蒼白,叫她沒有反應,就打120求救。120醫生到現場檢查後,發現金珊妮已死亡。後經溫嶺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金珊妮系左顳部硬腦膜下血腫死亡,是遭受外力減速性運動(即摔傷)所致。血液中酒精含量經檢測為2.3mg/ml,但尚未到能中毒致死的程度。
金珊妮的父母金父、楊母認為其女兒的死,各位酒友和好來登賓館均有責任,於今年1月20日向溫嶺法院起訴要求諸被告共同賠償的金額合計人民幣516993元中的70%,計361895.10元,另要求五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2320元。
審理中秦小英答辯稱,她並未勸金珊妮過量喝酒。金珊妮喝醉後,她與人一起及時把她送到酒店房間,並幫她擦洗後休息。當時她自己也喝了許多酒,無法預見金珊妮摔倒後會導致顱腦嚴重損傷及至死亡這一不幸後果。她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對金珊妮的死亡沒有責任,要求駁回原告對她的訴請。
而好來登賓館則答辯稱,賓館房間是金馬辰預訂的,金珊妮是和金馬辰、秦小英同住一房間,金珊妮醉酒後應由其同住的朋友照顧,賓館沒有這方面的注意義務。金珊妮的死亡與賓館無關,要求駁回其父母對賓館的訴訟請求。
還有金馬辰、蔡騰、孔桑桑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既未到庭應訴,也未作任何答辯。
法院審理後認為金珊妮是成年人,對過度飲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應當有清醒認識,在明知過量飲酒會對身體健康乃至生命產生危害時,沒有控制酒量而放縱自己長時間飲酒,還頻頻向他人敬酒,致自己爛醉如泥,造成醉酒後摔倒致顱腦損傷而死亡,金珊妮本人有重大過錯,應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
其次,金馬辰、秦小英、蔡騰、孔桑桑和金珊妮在酒吧同桌喝酒,有臨時的注意照顧義務,在喝酒過程中,對金珊妮過度飲酒的行為沒有進行善意的提醒或加以制止,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酌情確定金馬辰、秦小英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而蔡騰、孔桑桑則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並且這五個被告應互負連帶責任。
至於好來登賓館,因出事房間是金馬辰預訂,金珊妮、金馬辰、秦小英三人一同入住同一房間,對於金珊妮的照顧注意義務應由金馬辰、秦小英承擔,法律、法規均沒有規定賓館有這方面的注意義務,因此法院認為對於金珊妮的死亡結果,賓館沒有過錯,故原告要求好來登賓館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7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金馬辰、秦小英各賠償給金昌達、楊建蓉20098.40元,蔡騰、孔桑桑各賠償給金昌達、楊建蓉10049.20元,四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好來登賓館不負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