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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被人偷偷安裝了『神秘』設備,住在附近的一位刑警的銀行卡資料被竊取,這位刑警的錢被人在異地的銀行自動取款機上支取。在這起案件沒偵破的情況下,刑警把銀行告上了法庭,索賠損失。近日,本市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終審,涉案銀行被判賠償刑警1萬元,理由是銀行有義務保障存款人的安全。
案發蹊蹺
刑警的錢異地被盜
案發前一天的晚9時許,這位刑警到離家不遠的一家商業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查詢銀行卡餘額,當時顯示為10059元。轉天,他的銀行卡被人分5次在河南省鄭州市某銀行的自動取款機上取走了1萬元。
本案事主是本市某區刑警,他家與工作單位屬於一個管轄區域。法院審理認定,在刑警查詢銀行卡的前一天,涉案自動取款機曾有被人安裝其他設備的痕跡,但在被發現時已拆除。在刑警查詢銀行卡的當晚,該取款機再次被人安裝了其他設備,這次在三天後纔被發現。刑警的錢就是在這個時段內被盜取的。
庭審抗辯
刑警身份惹『爭議』
在刑事案件沒偵破前,事主將涉案銀行告上法庭本來無可厚非,但由於事主本人就是一名刑警,還是刑偵隊長,工作單位對此案件有管轄權,因此給該案多了一些爭議的理由。
法庭上,銀行除了指出刑警保管密碼不當等『過失』外,還提出他不僅是本案的受害人,也是刑事案件的主管人,如果判決全部由銀行承擔民事責任,對方就不會有偵破案件的動力了。銀行認為,此案應本著『刑事先於民事』的原則,等刑事案件偵破後,再論賠償也不遲。
法院判決
銀行應盡防范義務
法院認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與銀行簽訂的民事合同,當事人請求銀行支付存款與銀行被騙是兩個獨立的事實,利用銀行儲蓄卡騙取銀行存款是針對銀行的犯罪行為,因此不能影響存款人以存款合同為基礎請求銀行支付存款的民事權利。
法院同時認為,銀行有責任承擔防范犯罪的義務。在涉案自動取款機第一次被人安裝其他設備後,銀行並沒有及時報案或采取防范措施,使得他人有機會第二次安裝設備。就此,銀行應承擔疏於管理的責任。